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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10-21 1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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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关于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新消息: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要求扩区的园区原则上具有当年度在建或拟建的省重大项目或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包含储备类) 园区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要求扩区的园区原则上具有当年度在建或拟建的省重大项目或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包含储备类) 园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超过80%;超过80%的,须有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立项手续的污水处理厂扩能项目,且建成后运行负荷率满足上述要求。扩建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规定的,方符合扩区条件。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要求,做好政策有序衔接,依法依规开展化工园区扩区调区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10月16日—24日期间内,书面(方式一:通过EMS邮寄纸质文书,方式二: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反馈至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园区建设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5号

邮编:250001

邮箱:hgcysjz@shandong.cn

电话:0531-51782853

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统称“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4〕13号)等文件规定,在《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2〕118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扩区,是指园区在已公布面积的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划土地面积的情形;所称调区,是指园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需要,对用地范围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且未增加土地面积的情形。

第四条 园区扩区调区应加强统筹谋划,原则上一个考核周期内只能扩区或调区一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园区扩区调区,省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扩区调区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并负责产业发展规划审核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规划审核等工作;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审核等工作;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等工作;

(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周边现状及规划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地方运营铁路安全保护距离审核工作。

(六)省水利厅负责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核等工作;

(七)省应急厅负责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审核等工作;

(八)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扩区条件

第六条 园区综合考核评分不低于85分。

第七条 化工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化工园区内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占园区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内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二)已建成投产化工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

(三)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可利用面积的80%。

第八条 扩区的园区原则上具有当年度在建或拟建的省重大项目或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包含储备类)。

第九条 园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超过80%;超过80%的,须有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立项手续的污水处理厂扩能项目,且建成后运行负荷率满足上述要求。

第十条 园区现有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未达到35%的,须明确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建成时限,且建成后满足上述要求。

第十一条 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第十二条 扩建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区域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扩建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且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突出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环评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扩建区域原则上应与园区集中连片。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第十五条 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按照上述内容独立编制专项规划,并与所在市、县(市、区)有关规划相符。

第十六条 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符。

第十七条 扩建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十八条 扩建区域内不得有村庄、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和非化工生产企业;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具备封闭管理条件。

第十九条 扩建区域四至边界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二十条 扩建区域涉及群众搬迁安置的,应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明确安置方式及完成时限,扩区前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基本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园区视同扩区,应符合扩区相关规定,须与园区在同一县(市、区)或同一设区市的相邻县(市、区),并入后单个园区不超过3个片区。化工重点监控点四至范围外符合规划要求的连片净地可一并纳入。

第三章 调区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园区调区后须满足最低面积要求,即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园区现有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未达到35%的,须明确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建成时限,且建成后满足上述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调入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区域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调入区域应建设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且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突出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环评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调入区域原则上应与园区集中连片。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第二十八条 调入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按照上述内容独立编制专项规划,并与所在市、县(市、区)相关规划相符。

第二十九条 调入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符。

第三十条 调入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三十一条 调入区域内不得有村庄、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和非化工生产企业;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具备封闭管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 调入区域四至边界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三十三条 调入区域涉及群众搬迁安置的,应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明确安置方式及完成时限,调整前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基本落实。

第三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园区整合优化为一个园区的视同调区,应符合园区调区相关规定。

第四章 扩区调区程序

第三十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政府提交扩区或调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园区扩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及扩建区域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拟实施项目情况,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情况等。

(二)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批复文件。

(三)所在市、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复文件、依法用地证明文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污水处理利用及扩容情况。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园区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七)涉及群众搬迁安置方案及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复。

(八)扩区后的园区一体化管理方案。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十七条 园区调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及调整区域基本情况等。

(二)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批复文件。

(三)所在市、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复文件、依法用地证明文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污水处理利用及扩容情况。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园区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七)涉及群众搬迁安置方案及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复。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园区管理机构提报材料进行审核,逐级报送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园区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市人民政府扩区调区申请后,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和加快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条 通过现场审核的,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将园区扩区调区后面积和四至范围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组织会签,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发文公布。

第五章 扩区调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公布的园区扩建区域和调整区域均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项目投产前应通过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的扩区调区验收。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园区主动申请退出或被取消资格,园区内化工企业达到《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标准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第四十三条 两个园区整合优化为一个的,整合后片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同一设区市地理位置相邻的园区整合优化后由设区市统一管理。设区市通过整合优化减少园区数量的,可按照“减二增一”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园区的,重点监控点资格自动取消,新并入片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仍为原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

第四十五条 采取“一园多区”模式的,应明确一体化管理机构,配备满足管理需要的人员,具备多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智慧化建设等联动融合的基础设施和能力水平。

第四十六条 对形成“一园多区”的园区三年内一个片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片区仍可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手续;三年后一个片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所有片区均不得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智能升级改造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