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2024年10月21日关于《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的最新消息: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9月30日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42号)同
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9月30日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42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4〕119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应对、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修订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筹重大事项决策、预警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和预报预警信息及建议,提出发布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日AQI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的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3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状况观测。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充分共享信息资源,联合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发生后,适当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联合预报频率,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3.4预警发布
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达到启动相应预警级别标准时,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提前有效落实。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对我市部分区域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市级预警。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台每日定时联合会商,对空气质量实施监测预报。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具体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域预警和应急联动。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积极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3.5 预警解除与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台提出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政府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预警解除指令。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照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3个等级。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市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通告进行宣传。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向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发出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辖区预案及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3 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各区县政府应当按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一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不得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其中,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时,不得低于20%、40%和60%。
4.4 响应措施制定原则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区县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区县要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应当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纳入保障类清单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执行保障政策。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核算日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明确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同级别预警的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5分级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市、区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可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尽量采取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加大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钢筋加工与捆扎、模板与脚手架搭拆、幕墙安装、室内门窗及设备与管线安装、不能立即间断的混凝土浇筑(应急期间完成首次浇筑后不得再浇筑)等施工作业外,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停止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地下工程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重点物流园区及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全面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区县教育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日AQI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以及地下工程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应急指令,对部分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新能源车除外)。
4.6 应急处置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督查,通报未采取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相应督查机制,督促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监管责任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7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8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区县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内容,有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将评估报告按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5.3 技术保障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和会商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各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信息公开
6.1 预案发布
确需修订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或调整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规定时间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2 预警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市、区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适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7 应急演练
各区县政府应当每年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对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预案备案
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8.4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追究
强化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区县政府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逐级细化各项措施,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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