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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10-10 14: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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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关于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最新消息: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9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用于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9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用于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详情如下: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切实提高市民群众对垃圾分类的支持率、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管行业、管分类,城乡协同推进”的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各类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助力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平衡发展。

二、分类管理责任制

(一)责任区管理责任人。城镇地区各类责任区场所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下称:管理责任人)按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农村地区各类责任区场所(如:住宅小区、车站、公园、市场、店铺、公共机构等)管理责任人参照城镇地区相关规定确定;村庄(村居人口居住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为村委会。

有物业管理沿街商铺,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管理的沿街商铺,管理责任人为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二)管理责任人职责。各管理责任人需科学制定责任区内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公示制度、督导制度,建立管理台账等,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责任区域内规定地点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按照设置标准做好投放(收集)设施改造提升。

2.制定垃圾分类宣传方案,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每年对所属人员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教。

3.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4.将责任区内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接受各类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为城镇、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城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指导各类行业场所管理责任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如:物业小区由住建部门负责;所有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由文旅部门负责;所有大、中、小型餐饮单位由商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金融保险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各行业部门的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保障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做好对辖区内各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情况监督。

三、分类投放管理

(一)定时定点投放管理。住宅小区、村庄、沿街商铺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管理,管理责任人需规范设置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商业街<沿街店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点到店收集),确定投放点位、时段、时长后,由管理责任人告知属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其中,无物业管理的沿街商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或定时到店收集。如需调整点位位置,投放时段、时长的,应经属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责任区公共宣传栏或定时投放点显著位置需公示管理责任人名称,投放点分布图、投放时间、收运时间和频次等信息,在投放时间内建立“桶前督导”机制。

有条件的投放点安装视频监控,监控视频统一接入全市垃圾分类信息监管系统。

(二)投放设施新建、改造提升。市级各类行业场所主管部门联合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设置标准,由各类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管理责任人做好分类投放(收集)设施配置,做好撤桶并点。

未达到相应标准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新建、改造提升计划,各投放管理责任人组织实施。其中,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的选址、配置标准、功能等,需由投放管理责任人向住建部门或属地街(镇)报备后实施。

新、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时,资规、发改部门要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和立项审批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置要求纳入;在设计图纸审核阶段,资规部门需结合建设、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镇)意见,确保分类投放(收集)设施按照要求设计到位,在规划验收阶段确保设施配置齐全到位。建设部门要确保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管,严格施工流程和工艺,确保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质量,按时落地使用。

(三)可回收物与大件垃圾投放管理。根据不同场所分类需求,投放管理责任人需设置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可回收物回收功能的集中投放点。商务部门、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推动在社区、商圈、公共机构、住宅小区、村庄等场所支持回收企业投放智能回收设施,扩大智能回收设施覆盖范围。

住宅小区、村庄的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求,在管理责任区内按照相关标准单独设置大件垃圾(报废家具等)投放区域,并做好投放告示。

(四)分类投放过程管理。住宅小区、商超、办公写字楼、村庄等投放管理责任人要做到每年“入户入店”宣传指导全覆盖,引导居民、商户及各类投放主体做好户内分类,提高易腐垃圾精准投放质量,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并出售可回收物。

各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镇)或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四、分类收运体系建设

(一)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各县(市、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或管理责任人可采用“以桶换桶”、分类直运的收运模式,并结合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场所的不同区位、产生量等实际要素,合理配置分类收运车辆、科学安排收运计划,做到及时清运,减少垃圾滞留时间。逐年、逐步建设一批闭环管理的易腐垃圾清运专线。

稳步实行由属地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统一收运模式。管理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不具备收运作业条件的,由管理责任人与收运单位商定设置收运接驳点,方便收运单位作业。收运接驳点原则上需位于责任区内部,如确需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接驳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设置,且在非收运时间内不可外摆垃圾收集容器。

管理责任人可根据本区域垃圾清运需求向属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出清运申请,保障投放点垃圾入桶、无溢满。

(二)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立“村社或街镇回收服务点、区县分拣处置”的收运物流体系,可采取自行交投、车辆移动收集、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清运。鼓励投放管理责任人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定点收购合作。

商务部门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充分吸纳拾荒人员、环卫及物业保洁作业人员、居民等多方力量,提高回收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源的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率。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住建部门要指导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环卫作业人员、物业服务单位在保洁过程中对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回收。

(三)分类收运车辆规范。各辖区内各类垃圾收运车辆,涂装分类标识、收运单位名称和电话,易于群众识别监督。运输过程应保持密闭、车容整洁,无遗洒滴漏。新增的垃圾收集专用车辆应采用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的新能源车辆。

(四)分类收运过程管理。城乡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可以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重新分类后再予以收运。管理责任人拒不分类或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收运单位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拒绝收运。

生活垃圾转运场所运营单位需建立门禁系统,做好接收车辆准入登记,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要求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拒不分类或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拒绝接收。

五、分类处理体系建设

(一)易腐(厨余)垃圾分类处理。各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明确易腐(厨余)实际处理需求,制定促进易腐(厨余)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制度,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易腐(厨余)垃圾实际处理需求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做到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农村地区可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采用产沼、堆肥等生化处理技术建设易腐垃圾处理站,就地就近处理易腐垃圾;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鼓励农产品市场、商场、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因地制宜安装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

(二)回收利用。各级商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中低价值物回收补贴制度,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推进生活源的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资规部门做好用地保障;建立可回收物数字化管理台账,搭建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分拣等全过程数据链,实现信息准确统计。

鼓励引进一批规模化、规范化的一站式回收服务站点,做到回收利用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三)分类处理过程管理。分类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要求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拒不分类或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拒绝接收。

六、联动和机制建设

(一)宣传联动。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中长期宣传计划,明确每季宣传活动主题,举办垃圾分类宣传周、垃圾分类主题日等系列活动,做到全面发动,全民参与,市、县、街镇、村社四级联动开展,确保垃圾分类热度不减、氛围长期浓厚。

各级教育部门将垃圾分类作为重要教学事务之一,并建立垃圾分类知识教育长效机制,将垃圾分类纳入教材或知识读本、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教育等实践活动,每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志愿联动。各级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各类社会主体建立垃圾分类市、县、街镇、村社四级志愿者服务队伍,按照有形象、有品牌、有培训的标准,定期开展垃圾分类普法宣传、公益宣讲、入户宣传等志愿活动,与定时定点投放场所进行结对,开展志愿“桶前督导”。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垃圾分类志愿者培训基地,培养一批长期参与、熟练掌握垃圾分类知识技能的固定志愿者队伍。

(三)激励机制。在有条件的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鼓励管理责任人推行智能账户和积分管理,增加智慧督导设备,提升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智能化管理水平。

各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对垃圾分类投放成效明显、桶前督导落实有力、监督落实到位、市民满意度高的街道(乡镇)、村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七、监督管理

(一)统筹评估。各类行业场所主管部门、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自管辖场所(单位)、生活垃圾治理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方案,并定期开展跟踪指导与服务。

(二)网格化监督。将垃圾分类纳入街镇、社区、村(居)委会网格员管理职责,负责定期巡检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对巡检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投放、收集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引导;期间,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履职不到位的,应当及时记录并向属地街镇、社区、村(居)委会报告。

(三)执法管理。各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在收到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网格巡检员等社会主体关于垃圾分类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对本办法生活垃圾管理进行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