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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5-09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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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详情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在2018年4月12日~2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结合相关反馈意见,组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省证和国家证衔接过渡期省证办理的有关内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厅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余工 (020)87575420

电子邮箱:zlc@gdepb.gov.cn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docx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切实做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现将我省实施排污许可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的要求及《管理名录》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部署推进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三、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相关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补领等,按照《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公开”的原则,具有核发权限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为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规范我省的排污许可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地不再核发新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不再受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延续、变更、补办等的申请,相关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管理名录》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向具有核发权限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按证排污。

八、排污单位应依法强化排污者责任。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顺利推进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做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向国家排污许可制的过渡和衔接,依法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规范原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九、本通告发布后,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的,按国家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事项可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咨询。(附咨询联系方式,暂略)

国家排污许可制的有关政策法规等可参考相关链接:

(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三)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新闻发布平台-中国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ChinaPermit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801/t20180117_429828.htm

(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xgbzh/201705/t20170511_413871.shtml

(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other/hjbhgc/201802/t20180211_431302.shtml

(八)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other/hjbhgc/201803/t20180329_433304.shtml

延伸阅读:

广东: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