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明确十大行动 《十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发布
明确十大行动 《十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发布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8月1日印发《十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十大行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坚决遏制“两高一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8月1日印发《十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十大行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整合,全面开展产业集群分类整治,切实提升产业产品绿色水平。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扩大绿色清洁能源消费,实施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因地制宜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切实提升能源低碳高效水平。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严控机动车尾气排放,深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管控,强化油品及油气回收监管,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清洁化水平。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高效推进钢铁、水泥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提升重点行业治理设施高效水平,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完善绩效分级指标体系,大力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行动。加大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强化VOCs废气收集处理,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切实提升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水平。面源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工地、道路、裸地、堆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切实提升面源精细化管治水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省市一体化”发展,优化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总结评估工作流程,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强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切实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大气环境管理科技提能行动。配合建设大气环境“一张网、一平台、一套图”,提升我市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监测能力,推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全覆盖,完善市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并联网,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切实提升精准化管理水平。涉气监管执法效能提升行动。狠抓铸造、工业涂装、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环境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行动,实施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开展移动源污染专项执法,全面整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切实形成涉气环境执法威慑力。政策标准激励提升行动。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健全空气质量改善政策制度,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切实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十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清新空气获得感,守护十堰美丽蓝天,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的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十堰。
(二)目标指标。到2025年,我市PM2.5浓度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比率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市氮氧化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达到2200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达到1000吨。
二、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整合,全面开展产业集群分类整治,切实提升产业产品绿色水平。
(二)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扩大绿色清洁能源消费,实施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因地制宜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切实提升能源低碳高效水平。
(三)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严控机动车尾气排放,深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管控,强化油品及油气回收监管,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清洁化水平。
(四)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高效推进钢铁、水泥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提升重点行业治理设施高效水平,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完善绩效分级指标体系,大力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五)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行动。加大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强化VOCs废气收集处理,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切实提升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水平。
(六)面源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工地、道路、裸地、堆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切实提升面源精细化管治水平。
(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省市一体化”发展,优化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总结评估工作流程,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强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切实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
(八)大气环境管理科技提能行动。配合建设大气环境“一张网、一平台、一套图”,提升我市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监测能力,推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全覆盖,完善市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并联网,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切实提升精准化管理水平。
(九)涉气监管执法效能提升行动。狠抓铸造、工业涂装、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环境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行动,实施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开展移动源污染专项执法,全面整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切实形成涉气环境执法威慑力。
(十)政策标准激励提升行动。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健全空气质量改善政策制度,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切实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市负总责、部门抓统筹、县区抓落实”的攻坚机制。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责任要求,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本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强化督查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报市环委办备案。
(二)严格监督考核。坚持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通过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等方式实施激励、惩戒。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实施全民行动。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污染排放、排污许可、机动车检验等环保信息公开。持续组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附件1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严格持续落实“两高”项目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能效水平等部门联审会商机制。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环评审批、节能审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负面清单、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削减、碳排放达峰等相关要求,对于未落实相关要求坚决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对于确需新建的“两高”项目,原则上按照环保绩效 A级标准建设。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整合
严格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新建并逐步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加快推进淘汰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退出。依法依规淘汰钢铁、水泥、煤炭、玻璃、电解铝、砖瓦、陶瓷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并逐步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产业集群分类整治
各县(市、区)结合辖区内产业特点,通过依法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做优做强等方式,开展家具制造、铸造、医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涂装、汽修、砖瓦等集群结构优化兼并重组。严格项目审批,分类实施综合整治,严防污染下乡。遵循“扶持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采取关停或综合整治的方式,清理整顿小铸造、砖瓦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钣喷共享中心等“绿岛”项目。(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主要任务
一、扩大绿色清洁能源消费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扩大供应侧非化石能源消费途径及比重,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到2025年年底,力争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装机达到270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32亿千瓦时以上,煤炭消费占比降至40%以下,外引输气能力达到8亿立方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20%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以上。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能源取暖需求。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和农业用煤天然气替代,全市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7%。(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因地制宜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进一步提高电力用煤比重,到2025年煤炭消费比重降低至51%以内,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45%以上。实施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动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 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 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中心城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合替代锅炉及炉窑
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加快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合成氨生产除外)。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采用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推进砖瓦等行业实施煤改气,2025年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推进2蒸吨/小时及以下小型生物质锅炉整合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散煤替代和煤质监管
推动天然气供气设施向农村延伸,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督促烤烟、制茶等产业使用合规燃料。因地制宜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落实禁燃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行为,防止散煤复烧。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商品煤行为。(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3
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主要任务
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开展绿色智能船舶试点建设,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钢铁、火电、有色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全市铁、水货运量占比稳步上升,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十堰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加快钢铁(焦化)、电力企业、重点港口、园区、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9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机动车船清洁化水平
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基本淘汰使用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积极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道路货运、城市配送、公共交通等领域应用,加大营运、通行、停车、充电等政策支持,每年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推进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型载货车等示范应用,打造多港联运燃料电池汽车货运专线。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控机动车尾气排放
加强在用柴油货车达标排放监管,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建立检验机构退出机制,加强检验机构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大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领域监管力度,严格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车辆检验-维修-复检数据线上闭环率达到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管控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场站及煤炭、钢铁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持续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积极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环节编码登记试点,优化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划分及管控。各地结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现状,进一步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提升管控要求,探索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联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形成检测—执法—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武当山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当山机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油品及油气回收监管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实施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专项整治。鼓励油气回收设施在线监测联网建设,探索推动大型加油站进行三次油气回收治理。提升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十堰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4
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主要任务
一、高效推进超低排放改造
全市新(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力争2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中心城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基本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治理设施高效提升
铸造、印刷等行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提标升级改造。聚焦涉工业炉窑及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排查工艺装备、运行维护和控制系统,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低效失效设施升级改造,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加快10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在线监控设施及备用处置设施并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
积极推进企业环保绩效提级。完善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绩效分级管理流程,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提升。到2025年底前,全市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达到10家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5
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行动主要任务
一、强化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计划。以汽车产业集群为重点突破,大力推进我市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包括室外构筑物防护、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划线等,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十堰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集中治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石化、煤化工、制药、农药行业应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25年底前,认定合规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禁止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违法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全部安装并正常使用集气罩及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加强流动餐饮摊贩经营管理,引导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对餐车进行封闭,规范提升经营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信访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6
面源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主要任务
一、深入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持续推进“净尘”行动,推动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8个100%”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市政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符合条件的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现场应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采取公开约谈、媒体曝光、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禁止纳入民生保障豁免名单等惩罚性措施,倒逼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80%,县城达到70%。加强渣土车扬尘全过程管理,实现动态跟踪管控。排查建立城市裸露地块清单,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对于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优化调整矿山结构,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有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实现施工低尘化、加工密闭化、运输清洁化。存量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巡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烟花爆竹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7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主要任务
一、完善大气污染预警应对体系
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发展,切实提升空气质量级别预报能力及准确率。完善“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优化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总结评估工作流程。建立完善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持续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加强与周边城市的交流合作。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推进市域合作与信息交流,强化市县一体化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对市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相邻城市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强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
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地要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对应急减排清单纳入企业进行核实,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性。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加强应急响应情况督查督办,对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附件8
大气环境管理科技提能行动主要任务
一、织密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配合湖北省建设大气环境“一张网、一平台、一套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积极实施乡镇子站及热点网格建设,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市县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应联尽联,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和监测数据质量。加强光化学、VOCs和颗粒物组分监测,提升我市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监测能力,2024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和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污染专项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并联网。加强重污染过程、秸秆焚烧、沙尘遥感监测与传输、浮尘回流等分析预警,逐步开展城市降尘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控全覆盖
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现场抽查、比对监测和非现场监管等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用车大户运输监管,完善市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并与省平台联网,2025年实现应联尽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实现逐年更新。开展颗粒物及臭氧来源解析、重点行业PM2.5及VOCs源谱构建,实现污染精准管控。持续推进重点园区“一园一策”,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附件9
涉气监管执法效能提升行动主要任务
一、狠抓大气环境日常监管
聚焦铸造、工业涂装、水泥等重点行业,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重点,有效利用在线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开展上级部门督帮扶推送任务核查整改,加大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快解决突出问题,确保问题整改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四不两直”行动,实施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领域的协作配合,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移动源污染专项执法
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严格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十堰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整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强化在线监测数据质量监管,企业每季度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市级每半年复查。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全面整治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0
政策标准激励提升行动主要任务
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全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各县(市、区)完成下达各项指标任务。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持续传导达标压力,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不佳的县(市、区),综合运用通报排名、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手段,督促责任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空气质量改善政策制度
积极开展绿色电力调度,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制定年度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异化管控。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减排工作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绿色金融,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参与设立绿色低碳基金,拓展重点领域绿色项目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
发展壮大绿色低碳新兴产业,推动节能环保“链长+链主+链创”融合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发展壮大高端装备、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提升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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