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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7-13 08: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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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发布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标到2025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3%及以上,细颗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标到2025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3%及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除自然因素引起的沙尘天气外,力争全省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十四五”时期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达到1500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达到6200吨。

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持续巩固和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按照全面推进美丽青海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巩固和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管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重点区域。西宁市、海东市全域,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西海镇,玉树州玉树市,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市。

(三)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3%及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除自然因素引起的沙尘天气外,力争全省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十四五”时期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达到1500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达到6200吨。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青海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力争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有序开展“以钢定焦”,严控全省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比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照国家出台的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名单,逐步有序淘汰落后产能。严禁承接省外不符合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严防污染转移。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引导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逐步淘汰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工业企业集中的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要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因地制宜,提升新质生产力和污染治理水平,严格项目审批,推进绿色工业园区创建。持续推进涉气企业污染排查和综合治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推动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企业加大支持培育力度,鼓励开展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相关技术研究。支持西宁市推动VOCs“绿岛”建设。多措并举规范市场秩序,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九)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构建规划、政策、基地、项目、企业“五位一体”推进格局,推动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并网发电,深化储能多元化打造行动,推进绿氢应用试点示范,进一步推进建设绿电外送通道,更好推动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提升配电网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农网升级改造和向大电网未覆盖地区延伸,全面提升城乡供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52.2%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推进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鼓励推广重点用煤企业购入外煤时优先采购洁净煤。提高电力用煤效率,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着力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充分释放燃煤电厂、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热源、换热站及老旧管网节能改造;推动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区域供热试点,持续推进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序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面,逐步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除能源得不到保障的艰苦地区以及小型乡镇外,持续推进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在重点区域审慎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鼓励推广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鼓励推广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将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有序实施民用和农用散煤替代。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的西宁市、海西州,要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其中“煤改气”要落实气源、以供定改,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要巩固成效,强化服务管理、完善长效机制、防止散煤复烧。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对保留的供暖锅炉全面排查,建立主城区燃煤设施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的市州要加大力度积极争取。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加大对煤炭集中经营市场和经营网点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检力度,坚决打击违法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四)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有所增长。(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鼓励企业修建铁路专用线,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鼓励支持重点区域在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西宁市、海东市力争在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公交车新能源化。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车辆能源交换需求。力争到2025年,全省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篡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稳妥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信息录入和号牌发放工作,西宁市、海东市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要求。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力争做到重点场所全覆盖。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湖库区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确需留用的进行节能环保整治。西宁曹家堡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内其他机场加快提升桥电使用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依法监督燃料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成品油。(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八)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精细化管控,对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建立施工工地管控清单,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控尘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重点区域建成区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推进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扫、清扫作业,202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强化裸地扬尘管控,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重点区域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二十一)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鼓励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区域或企业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实施重点减排工程。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油气回收设施自行监测。结合夏季臭氧污染实际,鼓励加油站、储油库采取夜间错峰加油、装卸油等措施。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力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全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取得实质进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置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西宁市、海东市要督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二噁英达标排放。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城市管理,加大对随意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造成空气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深入推动绿色农业转型升级,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利用。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西宁市、海西州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尿素造粒塔氨气逸散回收,海西州督促推进纯碱生产企业碱渣排放氨气逸散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五)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考核管理。严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原则,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每年度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时确定各市州考核指标,并严格开展考核。未完成省定考核指标的市州,需制定空气质量改善方案,加快推进实施治理任务;已完成的地区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西宁市、海东市要完善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动联合交叉执法。推进海东市与甘肃省兰州市开展联防联控,对省际交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细化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根据西宁—海东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布局,西宁市、海东市要强化联控措施及共同响应机制,有效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已建环境空气站点数据联网共享。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开展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站点建设工作。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评估沙尘量及固沙滞沙成效。在两市六州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西宁市、海东市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和交通大气环境监测。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度更新涉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配合国家逐步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重点区域市县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应用国家认定的V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结合青藏高原自然气候特征,积极开展行业领域科技攻关,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传输机理及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高原臭氧污染机理等研究。加强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大气环境科技支撑。加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数据信息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中的联动应用。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一)完善法规规章标准体系。跟进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及时组织做好宣贯落实。结合省情实际,适时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制定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推动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国家铁路运价政策,规范铁路货运杂费,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推动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环境税收政策,开展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工作。(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推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全面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市州要于8月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统筹抓好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各有关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职责,协同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市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州,予以资金项目、荣誉表彰等方面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市州,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强化舆论监督引导,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和多方合作。综合运用多种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国家生态日等各类宣传节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讲堂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充分利用六省市对口支援有利条件,加强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先进省份的合作交流,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质增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中央、国有及省属企业带头践行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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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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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06-26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4-06-25
  13. 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
    2024-06-25
  1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2024-06-25
  15.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