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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6-18 0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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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印发《晋中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等8项重点任务,聚焦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和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印发《晋中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等8项重点任务,聚焦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和提效升级,以减排限排、提标达标、差异管控为抓手,实行清单化管理、全过程督导、定期调度的闭环管理机制,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晋中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和提效升级,以减排限排、提标达标、差异管控为抓手,实行清单化管理、全过程督导、定期调度的闭环管理机制,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目标

全市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省排名争先进位,大气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市城区空气质量指标控制要求

1.2024年,PM2.5浓度持续下降,优良天数同比增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省排名前移。

2.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浓度力争达35微克/立方米以下,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稳定退出后20。

(二)太谷区、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寿阳县空气质量指标控制要求

1.2024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降低,平遥县、介休市SO2浓度下降20%,平遥县、太谷区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方面,平遥县退出全省后3,介休市退出全省后5,太谷区退出全省后10,祁县、灵石县和寿阳县退出全省后20。

2.2025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降低,平遥县、介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稳定退出全省后5,太谷区稳定退出全省后10,祁县、灵石县和寿阳县稳定退出全省后20。

(三)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空气质量指标控制要求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降低,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80%以上。

各县(区、市)2024、2025年度具体约束性指标待省下达我市后另行分解。

三、重点任务

(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违规推动“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优化升级。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区域内不再新增独立焦化项目,落实省定开展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考核要求,全面提升焦化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禁止新建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对现有项目列入淘汰计划的,根据计划进行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对现有项目列入限制类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水泥、煤电、铁合金、化工等重污染企业要率先搬迁退出。〔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4.强化传统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制定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开展太谷区玛钢、祁县玻璃、平遥县铸造和再生橡胶、介休市炭素等传统产业集群综合治理,切实提升产业绿色发展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强化工业企业污染管控

5.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钢铁、焦化、煤电、供热、炭素、砖瓦、铁合金行业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全流程完成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6.持续开展重点企业环境综合绩效升级。钢铁、炭素、铸造、水泥等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B级企业扩容增量,最大限度消除D级企业,降低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7.巩固锅炉治理工作成效。巩固35蒸吨/小时以上、6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成果,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新增的燃气锅炉要全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未采用的不得投入使用。生物质锅炉要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8.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排查整治。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一轮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9.推动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按照省级要求,平遥、介休、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编制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全面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全市其他工业园持续推进污染物集中治理、能源梯级利用、物料绿色运输,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10.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十四五”煤炭消费量较“十三五”实现负增长。严格按照省级有关要求,所有新、改、扩建的耗煤项目必须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项目投产前落实煤炭消费替代源。〔市能源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环境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1.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开展耐火材料、铸造、锻造和压延、炭素、氧化铝、活性炭、金属镁、玻璃制品、岩矿棉等行业炉窑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替代工作。全市严禁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工业炉窑(如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等)原则上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应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探索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技术进行纯氧连续煤气化等清洁型固定床气化技术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2.坚定不移推进散煤治理。以散煤清零为目标,科学确定清零范围,合理选择改造路径,持续做好用能保障,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程进度,确保温暖过冬。〔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

13.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煤炭、焦炭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推动煤矿、钢铁、焦化、煤电、供热、炭素、建材、铁合金、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运输车辆清洁化替代,厂内运输、点对点短途物料运输优先采用新能源或甲醇汽车。将清洁运输要求纳入重点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14.积极推广新能源、甲醇汽车。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用车新能源化或甲醇化,加大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新能源重型货车或甲醇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营商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15.强化中重型货车管控。科学、适时调整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中重型货车禁限行措施,科学实施运输线路改线或货车绕行分流。动态清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16.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排查工地、工矿企业、物流园区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未编码机械,做到发现一台、编码一台、管控一台,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7.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持续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开展实际使用柴油和尿素抽测,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持续强化扬尘源污染治理

18.加大工地扬尘整治力度。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以及道路工程工地等)要落实扬尘管控责任公示制度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遇有大风或重污染天气,应按规定停止土方开挖、回填、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扬尘防治差异化管控措施。〔市住建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9.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对主次干道及人行道、慢行道等路段进行全面清理清洗,重点对工地、裸土场等扬尘源周边道路及时清理清洗,达到路见本色、基本无浮土。〔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0.强化裸土堆场扬尘整治。全面摸排城市建成区内各类裸土堆场,建立问题清单,按照可硬化的全部硬化、不能硬化的实施绿化、无法硬化绿化的进行围挡封闭并苫盖的顺序实施整治。对各类违规堆场、取土场等坚决清理取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持续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21.强化秸秆综合治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加强网格化监管和专项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及时发现火点,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22.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餐饮单位和流动摊点检查力度,加强对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未建立清洗台账以及油烟检测超标情况的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23.强化恶臭异味整治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开展排查整治,特别是对再生橡胶企业及畜禽养殖企业恶臭异味扰民问题重点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七)持续开展污染专项攻坚

24.开展夏季臭氧污染管控。严控VOCs排放,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强化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刷漆、各类喷涂、划线工作中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对使用低效治理工艺的开展提标改造,严禁露天喷漆作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不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5.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秋冬季期间,加严加密与太原市、吕梁市会商研判,通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涉气企业应急减排等措施,积极应对不利气象,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八)持续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26.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2025年底前,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园区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建设。推动重点工业污染源完善在线、用电、门禁和视频监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7.严厉打击第三方监测检验机构数据造假等行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协调联动,对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在线监测数据运维、机动车尾气检验等业务的社会化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人为干扰检验程序、基础信息采集错误和伪造检验数据等弄虚作假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依据辖区现状及指标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实行一任务一清单、一县(区、市)一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分析研判,定期预警通报,督促各项任务稳妥推进。市直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帮扶

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主动服务,及时掌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企业诉求,积极解读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要强化执法震慑,严肃查处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积极引导企业理解和落实差异化管控政策,提升地方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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