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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5-03 20: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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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南省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常德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南省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常德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全文如下:

常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环保局(分局):

现将《常德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

常德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环境监察稽查的通知》(湘环函〔2018〕110号)等文件要求,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稽查目标

严格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要求,对区县市环保部门上一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规范环境执法程序,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整体效能,督促县级环保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环境监察档案,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管理水平。

二、稽查对象

按照要求,市级环保部门要实现稽查工作三年全覆盖,完成对所有区县市环保部门的稽查工作。市环保局2018年度决定对鼎城区、桃源县、澧县环保局开展环境监察稽查;2019年度决定对汉寿县、安乡县、津市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监察稽查;2020年度决定对石门县、临澧县、西洞庭管理区环保局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三、稽查内容

严格按照环保部《稽查工作重点》、《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等内容开展以下稽查工作:

(一)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主要从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行政处理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规范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行是否到位、归档是否规范7个方面开展稽查,特别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环境刑事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适用于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情况的案件开展重点稽查。

(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稽查

重点稽查是否与周边所有相邻行政区域签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如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可行,以及重点稽查污染纠纷发生后,有关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四)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稽查

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及“环湖利剑”等专项执法行动,着力在对重点案件、省市两级交办的案件查处不力;对有案不查、重案轻罚、罚而不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诉问题,不重视、不立案等问题开展专案稽查。

四、稽查工作程序

在实施稽查前,市局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并附《调取资料清单》,告知稽查的具体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并在稽查结束后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对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及时送达被稽查单位。

稽查对象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

稽查工作完成后,各稽查组将稽查相关文书资料报市环境监察支队专项室汇总并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专项室根据本年度稽查情况撰写稽查工作总结并填写《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并上报省环保厅。

五、稽查时间安排

现场稽查及相关文书撰写:2018-2020年,每年的5月、6月。

整改方案的报送:2018-2020年,每年的7月15日前。

稽查资料汇总上报:2018-2020,每年的8月25日前。

六、稽查重点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稽查(监察支队)

1.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的完整性;

2.现场监察记录的规范性;

3.现场监察记录信息与污染源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4.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自然科)

1.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监察支队)

1.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合法性;

2.实体内容的合法性。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稽查(监察支队)

1.是否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2.污染纠纷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五)专案稽查(监察支队)

重点围绕上级交办案件,对有案不查、重案轻罚、罚而不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诉问题不重视、不立案等问题开展专案稽查。

七、稽查工作要求

各稽查组应严格遵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开展稽查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执法。参与稽查的人员不得借稽查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市环保局将及时在系统内通报稽查结果。

(联系人:张成,电话:0736-7220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