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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6-14 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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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固废网获悉,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

固废网获悉,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6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电话

联系人:康际;电话:0857-8632233

(四)电子邮件

请发至邮箱:bjszjjhwk@126.com

(五)书面意见

请邮寄至:毕节市新行政办公中心C栋东1511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科;邮编:551700。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3日

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建设“绿色毕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逐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进各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我市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垃圾应当在产生地就地完成分类,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各项目应建立各类建筑垃圾分类台账。

1.工程和拆除项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项目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项目现场分类堆存:①工程弃土;②杂填土、碎砖块;③砂石、混凝土、石材等。④金属类、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⑤工程泥浆、泥沙;⑥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类;各类建筑垃圾在运输时应分类运输,不得混合二次混合和污染。

2.装修垃圾。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可进行简单分类:①金属、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②可燃烧有机类;③其他类。其他类装修垃圾应当全部清运至具有分拣、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

(二)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分为分类回收处理、直接资源使用、加工就地利用、加工再生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

1.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可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2.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可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3.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可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4.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5.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

(三)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

1.加强处置设施建设。各地在编制建筑垃圾专项规划时,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布局纳入规划,鼓励相关社会企业,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具备不少于1处可以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固定处置设施,暂时没有固定处置设施的,也要设置临时处置设施,临时设施应当经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审核同意,扬尘防控措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推进用土供需平台建设试点。各县市区可建立用土供需平台,建设单位有土方供应或使用需求的,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注明供应或需求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及场所、土方需求量和使用期限等)后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社会公示,鼓励施工单位合理和最大化使用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3.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一是鼓励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尽量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二是鼓励延伸建筑垃圾产业链。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带动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许可管理。对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发现各单位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二)严格行业监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施工单位信息即时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并在现场检查时,核验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建筑垃圾相关核准文件,信息推送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接受政府或者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公众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就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严格执法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等监测技术,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