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5-23 11:00:18
热度:

《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就《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标到2025年,环境空气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就《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标到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5%,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和34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持续强化NOx和VOCs双减双控成果。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发〔2024〕17号)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6月17日前反馈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zsjp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邮编753000。请在信封注明“《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联 系 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联系电话:0952-2012983

电子邮箱:szsjpb@163.com

附件: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石嘴山市十五届三次全会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双减双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能力;突出源头治理,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5%,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和34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持续强化NOx和VOCs双减双控成果。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实行先停旧(替换)再上新,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产能置换办法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焦化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炼油不低于1.25:1;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电解锰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用汞工艺新增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违规新增钢铁、铁合金产能,引导钢铁、焦化一体化发展及整合;化工行业严控炼油和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产能;有色行业推动铝电解槽大型化、结构化与智能化;建材行业坚决遏制新增水泥产能,着力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审批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落后低效产能淘汰退出。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自治区工业行业2022-2025年高耗低效产能整合退出实施方案》,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加快淘汰铁合金、电石、活性炭、碳素等低端低效产能。严格承接转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防产业转移变为污染转移。(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建材、化工、碳素、活性炭、铁合金、铸造、工业涂装等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县(区)和工业园区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按照《石嘴山市涉气产业集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4.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进垃圾发电、生物天然气、生物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发展。落实清洁能源优先调度,支持新能源发电和新材料、数据中心等载能产业比邻发展,促进绿色能源就近消纳。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6.5%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30%以上,力争可再生能源装机量比重达到36%。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供应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到2025年,建设改造城镇管网300公里左右,城区天然气国道覆盖率达到95%左右,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加快推进惠农区煤层气探采评价项目,力争项目建成后实现煤层气年产气量1560万方,按自治区要求做好供暖季应急储气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实施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全面落实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和“先立后改”新增超临界煤电机组项目用煤单列政策。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已核准煤电项目建设,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用煤量。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结合绿色发展战略,延长石嘴山-宁东煤炭产业链,提升能源梯度利用效率。到2025年,煤炭消费比重降低5.9%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持续深化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推动热电联产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整合。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持续推进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全市所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等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到2025年底,全面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各县区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到2025年,城市城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6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宁夏电力石嘴山分公司等配合)

(三)切实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9.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充分发挥公铁联运等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厂进园进企。研究制定物流业提升行动计划,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合理提高物流铁路运输比例。(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商务局按职责牵头,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对符合条件的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到2025年,全市大宗货物运量150万吨以上的重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率达到**%(商请市发改委提供该数据),煤炭、矿石、铁路等大宗货物铁路运量占比显著提升,重点企业铁路货运占比达到**%(商请市发改委提供该数据)。(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持续推进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新能源化,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70%,到2025年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快推进专线运输车、城建用车、场(厂)内运输车等载货汽车新能源化,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推动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加快推动充换电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新生产货车销售环节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建立完善用车大户清单,到2025年在用柴油货车抽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监管工作。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全面加强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13.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鼓励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及有封闭措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桥梁、管廊、污水处理厂等)等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装置;推行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分段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商请市住建局提供数据),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深化道路扬尘治理,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到2025年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75%以上。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工矿企业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加强渣土运输车辆扬尘管理,从严查处不冲洗、不遮盖、不密闭、遗洒等违规行为。(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裸地扬尘管控。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按照“标本兼治、动态治理”的原则,各县(区)组织对辖区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储备用地、闲置空地、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商请市住建局提供该数据),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8.8%。(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持续深化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巩固露天开采矿山整治成果。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配合落实,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能力,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6.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大力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根据储存物料蒸气压合理选择储罐罐型,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蓄热式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重点工业园区,逐步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按照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尽快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印染、家具制造、涂料使用及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治理,适时对重点行业企业分批开展VOCs整治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或项目自2024年5月4日起执行以上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现有煤质活性炭企业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燃煤电厂、水泥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所有钢铁、水泥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4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关闭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对铁合金、石墨、碳素、活性炭等行业逐步完善尾气综合利用路径和措施,已经实现综合利用的企业或集聚区,应完善尾气环保治理措施。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矿棉等行业,根据国家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8.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加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按职责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稳步推进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肥料品种,推广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有机肥替代,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良性循环。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监测设备并联网。(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0.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落实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分类管理、分区施策,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各县区按照《石嘴山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以及碳达峰目标,严格落实相关的任务和措施。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大武口区M2.5浓度稳定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浓度控制在70.5微克/立方米以下;惠农区PM2.5浓度稳定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浓度控制在69微克/立方米以下;平罗县PM2.5浓度稳定控制在31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奠定良好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深化与银川市、内蒙古乌海市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建立重大项目环评会商机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周边地区空气质量影响突出的重大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2.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动应对机制。落实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要求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创A升B”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核实后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强化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各县区要按照石嘴山市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优化调整轻度、中度污染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应对中、轻度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3.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支持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区建设街道、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全市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更新改造或新建沙尘自动监测站,填平补齐颗粒物激光雷达、风廓线雷达等垂直监测设备,加强对沙尘天气的发生、发展和动态变化过程的监测分析,适时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和细颗粒物组分监测,重点区域开展VOCs组分自动监测,加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深化大气环境监测遥感数据应用。加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水平。(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4.强化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大气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全市在营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到2025年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联网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5.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支持重点区域结合实际需求加快补齐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短板。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6.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传输机理及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研究。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研究,逐步实现区域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业务化,加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数据信息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中的联动应用。到2025年,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27.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逐步补齐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短板,加强《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和贯彻,严格执行燃煤电厂、水泥工业及煤质活性炭等自治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价格政策,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积极推动减少输配气层级,严格监管天然气输配价格,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优化完善新能源车充电支持政策。积极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积极落实自治区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相关差别化电价政策。(市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9.健全财政金融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对我市清洁取暖的支持力度,拓宽资金募集渠道,落实自治区对长期采用清洁取暖设施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相关运行补贴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对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拖拉机等动力机械落实中央、自治区相关补贴政策,推动农机绿色发展。统筹中央财政资金适当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级,发行绿色债券等。(市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石嘴山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暨实施生态立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等工作,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通报、排名、调度、约谈、考核工作机制,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区),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区),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县(区),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组织开展监督帮扶,督促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支持新闻媒体、环保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经验做法,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部门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行无纸化办公。完善投诉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央企、国企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深入推进治污减排;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强化公民环境意识,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 生态环境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 防止疫情次生灾害
    2024-08-19
  2.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如何做?生态环境部这样要求
    2024-08-19
  3. 生态环境部:将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
    2024-08-19
  4. 山东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4-05-23
  5.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2024-05-22
  6.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晋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2
  7. 《江苏省“环基贷”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重点支持十大类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2024-05-21
  8. 《2024年六安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
    2024-05-21
  9. 上海、江苏、浙江三地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024-05-21
  10.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一批绩效分级企业评定结果的通知
    2024-05-20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4-05-20
  12. 完成生态环境类投资40亿 合肥市发布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4)
    2024-05-19
  13. 生态环境部发布2023年绿色低碳典型案例获选名单
    2024-05-19
  14.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05-19
  15. 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水泥工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2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