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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4-12 1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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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推动再生水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推动再生水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4〕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再生水利用是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减少水污染和保障水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再生水管理,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弥补水资源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重点区域,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推动再生水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机制。

——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坚持把提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作为重点,按照“按需定供、按用定质、按质管控”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禁止违法违规排污,促使设施布局及建设标准与区域、河湖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

——统筹推进,循环利用。加大再生水开发利用力度,将再生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进行统筹配置,持续推进再生水资源化和商品化发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健全政策体系,理顺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现优水优用、循环利用,提高运营科学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充分利用城镇污水资源,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现状,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生态补水再生水配置规模达到2亿立方米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农业灌溉再生水配置规模达到100万立方米以上,全省再生水利用取得显著进展;到203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95%,生态补水再生水配置规模达到2.2亿立方米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农业灌溉再生水配置规模达到300万立方米以上,城镇再生水设施水平大幅提升,供水保障程度持续增加,水权水价机制初步建立,全省工业回用、市政杂用、生态补用和农业灌溉“四水统筹”的再生水利用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二、持续拓展再生水使用领域

(四)加大工业废水回用力度。鼓励钢铁、煤炭开采、火电、化工、纸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水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动将再生水作为工业生产冷却、洗涤、锅炉等用水环节的重要水源,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加快再生水厂和企业“点对点”再生水管网专线敷设,支持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实现园区内再生水“应用尽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健全工业节水政策机制,增强企业节水意识,完善节水型生产方式,加快构建生产用水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节水型工业格局。(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五)支持生态环境再生水补用。在满足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再生水对重点河流及其支流、湖泊等水体进行生态补给。在保证水质不恶化并能稳定达到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重点支持石羊河、黑河、疏勒河、讨赖河、黄河(玛曲段)、渭河、泾河、庄浪河、大通河、湟水、洮河等河道再生水补给,科学测算生态补水需水量,明确再生水来源、再生水利用总量、补水河段、补水时间、再生水流量等信息。支持沿河湿地及人工湖的景观回用再生水。设区城市公园内景观水体和近城市林草绿化鼓励采用再生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人工瀑布、喷泉等水景设施适度提高再生水利用量。(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城市杂用再生水规模。充分利用建成区市政杂用再生水现有条件,发展集中式、分散式等多元化再生水利用方式,在铺设再生水管网中统筹布设再生水取水点、绿化喷头等取用设施和配备运水车,持续加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再生水利用力度。新建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再生水厂和管网、泵站、蓄水池设施,因地制宜在老旧市政道路改造时对有条件的提前预留再生水管网线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推动农田灌溉利用再生水。以兰州新区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探索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造林育苗、水产养殖等,严控氯化物、无机盐、重金属等关键指标。避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区、泉水出露区、地下水浅埋区等地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利用。在农业用水指标检测合格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没有工业污水进入的污水处理厂二沉池出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再生水利用优化配置

(八)加大统筹调用。推进再生水与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统一配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量水质满足要求等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或按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全部配置再生水源。下达用水计划应当明确再生水计划用水指标,按计划可以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或利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单位,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省水利厅负责)

(九)鼓励新上项目使用再生水。加强新建耗水项目节水评价,重点评价再生水利用水平先进性、再生水利用潜力分析合理性、再生水配置量与管控要求相符性。具备使用再生水利用条件而未充分利用的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水资源论证不予通过技术审查,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缺水地区、水资源超载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未论证非常规水源利用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再生水计量监测,完善再生水源统计规则,逐步实现重点用水户再生水利用量数据网上直报。再生水厂、再生水取水户(点)应完善计量设施体系,对再生水厂再生水生产量、自用量、供水总量及各取水户(点)用水量分别进行计量,建立完整的分级取用水计量台账,定期分析再生水利用情况及指标完成情况。鼓励搭建再生水在线计量监测管理平台,安装符合规定的在线计量监测设备,实现对再生水供用水量监测、水质监测预警、再生水管网压力监测等功能。(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再生水利用重点工程

(十一)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工程。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加快推进执行一级B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改造,完善再生水制水工艺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鼓励污水处理厂结合市场需求适时建设再生水利用深度处理设施,扩大高品质再生水产水规模。加快实施再生水设施及管网配套工程,推动雨污分流管网建设,结合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尽快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管网建设空白区。兰州市、定西市、白银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等黄河流域干支流沿线城市(县城)新建城区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实施再生水利用工程,稳步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配套工程。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鼓励医药、纺织、皮革、造纸等行业集聚发展。鼓励和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和建成园区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实施冷却循环系统的节水技术改造,实现节水减碳、节水减排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套管网设施。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培育创建工业节水型企业。建设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推动不达标工业企业改造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设水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创新再生水生态补水利用模式,聚焦再生水产业补链,统筹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助力区域水环境治理提升。针对水质较差的城区河网,实施以再生水利用为重要载体、水质改善为核心、生态工艺为手段、智能化管理为要素的水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鼓励国有水务企业发挥优势特长,参与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提供水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努力实现资金集约利用、水环境改善、再生水产业化发展协同推进。(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再生水利用支撑体系

(十四)完善技术标准。加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再生水利用标准研制,积极参与再生水利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加强再生水利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社会团体和企业开展再生水利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编制及自我声明公开。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持续完善再生水利用价格政策,在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再生水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实行累退价格机制。对提供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具备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再生水,鼓励采用政府购买、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打包等模式,加快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再生水产业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加强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各地谋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等国家资金,支持各地争取创建国家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重点城市。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在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再生水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加大对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再生水利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再生水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高效配置土地要素,切实保障列入规划的再生水利用项目用地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再生水供应单位应严格落实《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等规定,加强日常运营安全和风险管理,确保再生水水量水质稳定、可靠、安全。各地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确保再生水水源生产和使用安全。建立再生水水量水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再生水供水单位和输配管网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兑现服务费用、补贴费用的依据。(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要求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再生水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指导督促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再生水利用。各地要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规范、衔接协调的再生水利用协作推进机制,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再生水利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将再生水利用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对再生水利用成效显著的市州,在资金安排、用水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市州通报批评。要加大再生水利用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对污水再生利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污水再生利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