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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4-12 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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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征求意见!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优化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区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优化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废物收集工作现状,我局起草了《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

联系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科 林兆波

电话:0593-2898981

电子邮件:nd2898981@163.com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福宁北路1号

附件:1.《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

2.《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编制说明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

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收集改革试点方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要求,为提升区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促进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结合我市长期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布局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考虑宁德危险废物产生区域分布、重点工业园区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区域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能力,打通小微企业或量小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建立一套契合实际需求的试点经验,有效解决区域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难、成本高等问题,防范管控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推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单位主要服务对象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宁德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宁德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3、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成分不明和环境风险不可控的危险废物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二)试点单位布局

全市布设点6个危险废物收集点,古田、蕉城、东侨、福安、福鼎、柘荣各1个,试点单位服务范围相对固定,不允许跨范围收集。为保障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的连续性,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范围为全市,且不受单个企业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的限制。试点分布表如下:

表1 宁德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分布表

备注:6个收集点中,根据提交材料情况,最后只允许不大于5个收集点有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能力。

(三)试点时间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里印发实施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单位申报

为保持试点工作的延续性,各地试点单位优先从《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废铅酸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及已在我市实际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中遴选。各地原有试点单位全面提质改造,遴选试点单位数量未达到布局数量要求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试点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可通过快递或直接提交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申请表(加盖属地生态环境局公章,附件1)及相关材料(附件2),(申请提交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大楼1606,林兆波,联系方式:0593-2898981)

(二)试点单位筛选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管理人员、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材料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并对社会公开,成熟一家,公示一家。

(三)试点单位建设

公开无异议之后,试点单位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综合考虑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的平衡性,要求每个收集点必须具备4500吨的收集能力。

(四)申请经营许可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试点许可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已在我市实际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的收集许可有效期同样限至2024年6月30日。试点申请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我局协助其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收集许可证”)。2024年7月1日起,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在我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四、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一)承担主体责任。试点单位依法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转移联单、信息申报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集范围、收集类别开展收集活动,每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收集活动情况并抄送我局。应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GPS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监控。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应急演练,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安全处理处置。对收集转移个人、家庭等生活源至集中贮存点的收集环节豁免管理的,应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和交接记录,无需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二)落实应收尽收。试点单位应积极服务,主动打通各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渠道,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处理。因自身原因退出试点,应提前通知我局和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工作,防止区域危险废物积存的环境风险。

(三)实施退出机制。每季度,市、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一次试点单位运营情况规范化管理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终止其试点。终止情形包括以下几点,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实施退出程序:

1.运营不规范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

2.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低于20%;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场考核存在一票否决项;

4.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

5.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6.伪造、变造、转让收集许可证或者委托第三方收集的;

7.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问题被立案调查的;

8.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存在突出环境问题。

(四)实行动态调整。试点单位主动退出试点或未被延续试点资格,各地可根据布局方案确定的试点单位数量,重新组织试点单位遴选,相关要求和程序按照收集改革试点方案及布局方案执行。如收集改革试点方案及布局方案有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方案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市场准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管理体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活动,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试点单位要将本单位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向属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名单实时更新,未备案的视同非法收集。运营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确保废水、废气等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试点单位运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试点单位的年度实际总收集量达不到核定总收集许可能力50%的,市局将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中对相应的县级局予以从严扣分,并审慎考虑试点单位的延续申请。对在申报登记、收集经营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报送我局转报省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严格考评考核。试点期间,对于试点单位存在收集规模小、服务水平差、专业素质低、运营管理不善以及存在恶意哄抬高价或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将要求其退出试点。试点单位终止危险废物试点时,应当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

(五)主动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宁德市小微企业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人员、收集车辆、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等信息。县级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同时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