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按职责分工,有序推进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按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对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列入限制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使用登记,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加快新建锅炉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存量锅炉更新改造,持续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理清政策法规和目标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等政策法规。
按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对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列入限制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使用登记,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
二、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
(一)落实锅炉生产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各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并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负责。鼓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与锅炉相匹配的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
(二)落实锅炉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指导各锅炉检验机构加强能效测试和检验能力建设,确保设计文件鉴定、能效测试和检验质量。对锅炉设计文件未标明设计热效率、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要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测试结果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本地区锅炉使用负面清单,明确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和需要淘汰注销的锅炉类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系统,对负面清单内的锅炉予以限制。
三、支持在用锅炉技术创新与更新改造
(一)推动锅炉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探索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沙盒监管”新模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锅炉,或者通过优化参数、优化燃料结构、采用新型热力循环等方式提高绿色低碳水平的锅炉,要引导相关单位争取科技、首台(套)等政策支持。对于采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进行再制造的锅炉及其部件,各锅炉检验机构要严格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保证再制造锅炉及其部件产品质量。
(二)支持锅炉更新改造。《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了支持锅炉更新改造、老旧锅炉淘汰、生产工艺改进的政策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支持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开展锅炉更新改造。联合相关部门,指导相关企业利用绿色金融工具,推动锅炉设备和技术升级。围绕节能降碳、超低排放等方向,依托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锅炉更新改造。同时,防范化解锅炉产品在绿色低碳转型升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安全风险,确保锅炉使用安全。
四、持续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
(一)落实使用管理责任。推动锅炉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按照《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定期能效测试,提高使用环节能效管理水平。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锅炉重新使用,防止死灰复燃。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按要求进行检验,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操作。注重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和检验机构作用,对锅炉使用区域和环境进行甄别,更加精准识别并制止锅炉违法使用行为。
(三)运用智慧监管。采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典型带动等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数据监测信息化服务平台,提高锅炉智能化运行管理水平。鼓励能效测试机构利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将锅炉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更新。
(四)开展示范试点。支持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运行管理示范,引导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鼓励支持锅炉使用单位优先选用提供全生命周期专业化管理的锅炉,扩大优质锅炉产品和服务供给。选取锅炉生产或使用单位开展试点,推动锅炉能效和碳排放等方面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提升锅炉能效和碳排放监测、核算和评价水平。
五、持续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一)加快标准制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工业锅炉能效综合评价技术规范》《锅炉碳排放测试与计算方法》《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提高锅炉热效率、系统能效等指标要求,优化锅炉能效和碳排放测试、碳足迹评估等方法,明确燃烧控制要求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限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锅炉领域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二)完善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将修订《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锅炉安全技术规程》,明确锅炉正常水位水容积的测定方法,解决锅炉材料应用等问题,优化锅炉产品性能指标,进一步强化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监管模式,从源头提升锅炉本质安全和绿色低碳水平。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面向市场监管系统、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开展宣贯,鼓励将《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二)强化部门联动。要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推进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本地区是否属于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开展锅炉底数摸排,完善并动态更新锅炉清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淘汰、节能降碳减污改造、非冷凝天然气锅炉禁入市场等工作,严格落实锅炉淘汰相关要求,对淘汰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不再实施定期检验。
(三)发挥示范作用。鼓励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锅炉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路径。组织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开展先行试点示范,探索有效方法和有益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组建专家团队,在试点示范建设中提供技术指导。强化目标考核,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总结归纳不同地区的发展成果,以点带面逐步形成适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
(四)及时总结上报。要及时做好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总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每年12月1日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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