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施行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城镇污水系统治理行动等十大行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施行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城镇污水系统治理行动等十大行动,持续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
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整体推进、系统施策,坚决扛牢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持续巩固工作成果,全面提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质效,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聚焦重点问题集中攻坚,着眼长远完善长效机制,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加快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95%的整治任务,验收销号比例达到80%以上。加快推进重点支流、重点湖泊水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级清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其他流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以下不再重复)
(二)城镇污水系统治理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三)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行动。进一步补齐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短板,持续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船舶水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依法处置,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处置率达95%以上,基本完成全省6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的改造工作,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稳步提升,载运化学品船舶依法依规洗舱作业。(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四)森林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全面巩固国土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攻坚提升行动成果,围绕流域治理,高质量推进重点区域国土绿化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修复。到2025年,完成荒山绿化30万亩,实施森林质量提升200万亩,开展重要湿地生态修复1.5万亩,晋升国家湿地公园1处,新增国家重要湿地1—2处,开展小微湿地试点建设20处,推进全省9616万亩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严格保护和分级管理,持续推进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专项行动,推进林地和湿地综合监测,实现重点区域功能更完备、结构更稳定、质效更显著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五)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养殖污染治理行动。强化农药化肥减量和养殖污染治理,到2025年底,力争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稳定在55%以上,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稳定在4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化肥使用量(折纯量)比2020年减少4%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8%以上。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实施连片池塘尾水治理。(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六)重点湖库及消落区综合整治行动。在三峡水库和丹江口水库人口密集的城集镇消落区,实施岸线综合整治,确保岸坡稳定,改善消落区环境。推进试点湖泊综合整治,严禁非法侵占湖泊水域岸线,确保湖泊面积不萎缩。开展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水质提升攻坚,持续改善湖泊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改善,实现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持续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4-2025年累计完成全省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任务1981公顷,其中,2024年完成修复治理任务1295公顷,2025年完成修复治理任务686公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八)磷石膏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推进磷石膏源头减量,加快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强化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攻关,建立健全磷石膏制品标准体系,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2025年,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强化磷石膏库安全环境监管,推动磷石膏库“一库一策”治理。持续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完成关改搬转剩余清单任务。(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九)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围绕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进跨省和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丰富流域生态补偿内容,优化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加快建立长江干流、汉江流域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重点流域跨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推动已建跨省和省内补偿机制有效运行和逐步完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完善绿色激励机制行动。实施绿色能源消费促进行动,鼓励绿色电力消费。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加快“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建设。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优惠政策,降低充电费用25%。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有序推动核查、配额分配等,保障年度履约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工作专班,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十大提质增效行动分别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落实牵头抓总责任,制定专项行动计划,明确年度任务、措施、责任、时限清单,强化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十大提质增效行动的实施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协同推进。要加强部门齐抓共管,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季调度、半年通报、年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各专项牵头单位对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明查暗访,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实施通报批评和督办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湖北日报、湖北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要加大全省长江大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及时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营造全面关注、全民参与、全力推动长江大保护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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