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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3-12 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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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牡丹江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原有《牡丹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牡丹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关于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3〕10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函》(黑气联办函〔2024〕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大气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县(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牡丹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并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预案(操作方案)按所属辖区分别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组建专家组、监测预报组和督查组。

2.2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对各县(市)区本系统单位在重污染天气下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督导各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预警、应急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污天气下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调动救援队伍,做好人员疏散和转移,对受困人员进行施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水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市工信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县(市)区组织工业企业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组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及限产停产。

市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时执行停课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重污染天气发生市,根据天气及道路通行条件,对隐患路段采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市城管局负责开展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工作,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处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和供热企业减停产措施;组织各城区供热管理部门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协助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确保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

市林草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火灾隐患的预防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天气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协调国网牡丹江供电公司,在确保居民水电气暖供应的原则下,根据地方政府发布的工业企业限(停)产序位和工业用电负荷需求降低情况,有序安排发电企业减少发电量,降低发电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的限(停)产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扬尘治理。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督促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予以严处;配合督导落实锅炉烟气污染防治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源头控制。

2.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接受市指挥部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市指挥部有关大气重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指挥部有关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负责与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2.4 市指挥部专家组职责

负责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5 市指挥部监测预报组职责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指标进行监测,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6 市指挥部督查组职责

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7 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1)现状分析。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同级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监测预报组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支持系统

借助省级预警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作为技术支持,并在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或AQI>15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3.2 预警分级标准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 持续2天(48 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15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上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3.3.3 预警启动与解除

1.预警启动。

(1)发布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解除预警的决定向市指挥部通报。全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3.4 预警信息发布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1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市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5)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市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合乘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大气污染城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响应措施的落实。

4.3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市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停课等防护措施,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合乘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大气污染城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每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2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国Ⅳ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本市公务用车停驶全部公务车辆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城市公共交通全部免费运营。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响应措施的落实。

4.4 区域应急联动

当牡丹江市建成区内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海林市、宁安市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内容,实施相应等级的减排措施。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县(市)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5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能持续的时间、防范建议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短信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 指挥和协调

市指挥部负责全市大气重污染天气的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确定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指挥协调部门及职责。

7 保障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在启动应急响应时开展相应工作,保证预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1.2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类别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气重污染天气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1.3演练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每年实时组织演练。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20〕14号)同时废止。

9 其他事项

(1)杜绝“一刀切”现象发生,强制性措施中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生态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3)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4)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5)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企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10 名词术语定义

空气污染指数(AQI):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它将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分级表示,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针对单项污染物的还规定了空气质量分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