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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4-02-21 2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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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舟山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进一步促进舟山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有关要求,现发布舟山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据统计,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约83.62万吨(含医疗废物0.25万吨),上年度贮存量1.15万吨,委托利用处置50.27万吨(其中委托市内集中利用处置38.52万吨,委托市外集中利用处置11.75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34.25万吨,暂存0.25万吨。全市共产生24大类危险废物,其中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HW18焚烧处置残渣、HW49其他废物产生量最多(排名前6),占产废总量的95%以上。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集中利用处置和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为主、委托市外集中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一)利用处置能力现状。2023年截至12月底,全市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10家,总核准规模47.51万吨/年。其中9家涉及集中利用处置(总核准规模46.51万吨/年,主要包括焚烧处置能力7.06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3万吨/年,油泥等含油废物利用处置能力20.2万吨/年、废油漆桶等废包装物综合利用能力4.2万吨/年);2家涉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收集能力1万吨/年);另有3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单位(总收运能力1.55万吨/年)。

(二)运行负荷率现状。除油/水、烃/水混合物(油污水)外,我市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35.51万吨/年,实际接收14.39万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40.5%;实际收集废铅酸电池607.5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6.1%;小微点实际接收2107.8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13.6%。

(三)产废类别分析。单类产生量排名前6的危险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产生量27.74万吨(主要来自船舶清舱行业),其中委托利用处置25.56万吨,部分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产生量19.41万吨(主要包括油泥处理及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8.03万吨,污水处理产生的含油污泥6.72万吨,油泥4.1万吨,其他含矿物油废物0.54万吨),其中委托利用处置18.91万吨,部分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通过开展“点对点”利用试点工作,实现废矿物油定向利用62.54吨。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产生量15.42万吨/年,全部通过企业自行处置。HW11精(蒸)馏残渣产生量10.61万吨,基本通过企业自行处置,少量委托利用处置。HW18焚烧处置残渣产生量5.24万吨(主要包括生活垃圾飞灰3.17万吨,危险废物焚烧灰渣2.07万吨),其中约80%通过企业自行处置,其余委托利用处置。HW49其他废物产生量1.46万吨(包括废油漆桶等废包装物0.91万吨),已委托利用处置1.45万吨。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涵盖了收集、贮存、利用、焚烧、填埋,基本覆盖全市主要产废类别,总体能力充裕,但仍存在部分类别综合利用能力不足、结构性失衡、同质化竞争等问题。具体表现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等综合利用能力暂时空白,仍依赖填埋或委外协同处置等;石化行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偏低,以焚烧、填埋为主;油泥等含油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综合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水平不够;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危废收运单位收运率偏低。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结合上述现状,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补强短板弱项,建议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集中利用处置类。以“趋零填埋”为目标,以规划为引领,有序推进《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舟山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 (2023-2025)》及其动态增补项目、《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7年)》内的危险废物相关项目;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尽快落地;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档升级、产业链延伸,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

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应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立足能力缺口,与产生量相匹配:原则上不鼓励新(扩)建以省外、市外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利用处置项目以及采用预处理方式和利用后的产物不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及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要求的项目;不鼓励新增含油废物(油泥)、废包装物(油漆桶等)综合利用项目。

(二)收集贮存转运类。原则上不鼓励新增危险废物收运单位,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加大与相关综合利用处置单位联营力度,健全完善收运网络,提高收运效率,优化服务延伸。

(三)自行利用处置类。鼓励石化基地等产废量大的的企业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结合实际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鼓励打造“无废集团”“无废园区”“无废工厂”,建设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四)“点对点”利用类。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市场,在投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时,应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