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
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聚焦汽车、木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聚焦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电子等重点行业,以优化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结构为突破口,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和数字赋能为关键,以开展原辅材料替代诊断、实施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加强原辅材料替代监管为抓手,全面提升原辅材料替代比例。
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替代(以下简称原辅材料替代),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四川省2023-2025年工业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聚焦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电子等重点行业,以优化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结构为突破口,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和数字赋能为关键,以开展原辅材料替代诊断、实施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加强原辅材料替代监管为抓手,全面提升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力争到2025年,重点行业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在“十三五”末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达到国家明确的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供给。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理念,推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重点行业开发低(无)VOCs绿色产品,鼓励低(无)VOCs原辅材料高质量发展。实施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探索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定期编制发布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目录,引导企业按规定注明绿色技术指标,增强产品绿色竞争优势。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强化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实施低(无)VOCs产品制造和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攻关,针对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协同攻关,着力解决生产工艺、核心材料、关键设备等方面技术瓶颈,突破一批原辅料替代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原辅材料替代相关技术指南,进一步健全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标准体系。
(三)开展原辅材料替代诊断。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和污染源排放清单,对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聚焦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高的企业,遴选一批第三方机构开展诊断、评估和帮助服务,制定替代工作方案,通过原辅材料直接替代、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或实施技术改造等措施,因地制宜、有序推动原辅材料替代工作。
(四)实施重点领域原辅材料替代工程。以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为重点,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实施一批原辅材料替代改造项目,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原辅材料替代改造,培育一批原辅材料替代示范标杆企业,定期发布原辅材料替代典型案例。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集中实施低(无)VOCs产品制造、原辅材料替代、有机溶剂循环利用等项目,推动高标准喷涂中心项目建设,提升原辅材料替代集聚、高端、智能水平。
(五)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原辅材料替代。聚焦原辅材料替代重点行业,探索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逐步建立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源头替代数据库,及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种类、数量、成分,固废产生种类、数量及去向、生产经营情况等关键数据填报。鼓励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等关键环节数字化转型,协同精准促进重点企业原辅材料替代。
(六)加强原辅材料替代监督管理。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入口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取自我声明和自愿认证方式提供低(无)VOCs的产品生产或使用比例情况。推动建立部门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定期共享新批、在建、在用、退出涉VOC生产和使用项目的信息。强化原辅材料替代工作联合执法,对生产不合格产品、未按要求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等,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各地重点管控涉VOCs企业清单,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要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包括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原辅材料VOCs含量均应以检测报告等作为支撑依据,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更新1次检测报告),制定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明确替代比例目标和替代计划,每年12月底汇总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二)强化财税支持。对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将按规定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资金。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对原辅材料替代比例领先的企业,在绿色工厂创建、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印刷示范企业评选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各市(州)要通过现有财政资金、绿色信贷、对接推介等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替代项目。
(三)加大采购支持。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引导推动原辅材料替代,切实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社会责任。
(四)探索豁免政策。探索推动出台末端治理豁免政策实施细则,企业采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较严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市(州)要将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纳入监督检查重点,运用“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显著,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对确因工艺条件无法替代或暂不具备条件实施替代的企业,要指导开展自评估和第三方论证,形成评估和论证报告,督促加强过程控制和末端回收利用,并加大执法监督频次和力度。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定期组织开展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培训,进一步宣传原辅材料替代政策,加强先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对已经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目标、达到替代比例要求的企业,通过经验交流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有效做法。要通过电视、报纸、公众号等渠道,鼓励公众购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通过绿色消费带动原辅材料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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