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德州市发布《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德州市发布《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就《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就《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发〔2022〕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3〕14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一)现场咨询或信函地址:德州市长河大道217号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431室,联系电话0534-5018122(邮编253000)。
(二)电子邮箱地址:dzhbdqk@dz.shandong.cn。
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分类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中心城区划分为II类燃料禁燃区(较严)和III类燃料禁燃区(严格)。
(一)II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III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III类燃料禁燃区
德城区和德州天衢新区范围内滨德高速以南、减河以西、南外环以北、运河大道以东的区域。
(二)II类燃料禁燃区
1.德城区:运河街道辖区内运河大道以西区域。
2.天衢新区:北至滨德高速,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马颊河、东风东路,西至减河。
3.德城区、天衢新区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等)的区域。
其他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禁燃区。
三、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规定限期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生产生活用能保障,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协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四)本通告所称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五)本通告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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