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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3年第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公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12-27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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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3年第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公布!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省扎实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高效协同,及时推进案件进展,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为加强警示宣传,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共性特点,以常见多发领域为切入点,有的案件涉及跨省非法处置、倾倒,涉案企业和人员众多,涉案危险废物量巨大,有的案件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快速排查和锁定违法犯罪主体。并对案件承办单位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郴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4日,接投诉举报,郴州市北湖区新田岭西岭沟尾矿库旁高坡处有人非法倾倒大量不明固体废物。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固体废物疑似压滤渣,并伴有较重选矿药剂味。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该固体废物进行采样检测,经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倾倒的固体废物重金属镉含量2765mg/L,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3-2007)浓度限值(标准值1mg/L),初步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为危险废物。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两部门联合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设备和向周边村民走访等手段,锁定涉案企业为郴州市桂阳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倾倒的是湿法车间产生的废渣,废渣除倾倒至新田岭矿西沟岭尾矿库旁,另还有部分倾倒至新田岭原秀风选厂矿部及堆放于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一仓库内,共2000余吨。经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涉案倾倒废渣镉含量远超过限值1mg/L,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0日将该案线索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

2023年3月8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将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桂阳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一并移送起诉。

为防止露天倾倒的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进一步造成环境污染,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于2023年3月13日启动应急处置,将西岭沟尾矿库和原秀风矿部倾倒的危险废物全部挖掘清理,转运暂存至安全场所内,并对清理危废之后的场地实施复绿复垦,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同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一是该案件涉案企业跨县境倾倒危险废物于深山沟内,位置偏僻,地势隐蔽,极难发现,只有依靠群众力量,日常积极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二是对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依托公检法联动机制,三部门通力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健全完善案件会商制度,迅速侦破该案,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本案除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同步启动了应急处置和生态损害赔偿,第一时间消除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充分体现了相关行政部门尽职履责的工作作风。

株洲市醴陵黄某祥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生产型企业开展全面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李畋镇某鞭炮烟花制造厂堆存大量非法转运的疑似危险废物(有袋装灰色和黑色粉末物质),且堆放处有明显刺激性味产生,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经查,该批危险废物系黄某祥、胡某根非法收集的铝灰(属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危险废物代码:321-026-48),其两人在厂房内修建处理池,将铝灰加水制作生产砖瓦的初期原料700吨并露天堆存在厂房外空地(未做三防措施),正准备制作砖瓦。

经溯源后发现,该铝灰系黄某祥、胡某根从江西省宜春市的丰城市、吉安市的峡江县、吉安市的井冈山市等地4家产废单位、新余市的1家处置单位,和湖南省岳阳市的汨罗市2家产废单位通过线下交易方式,将该铝灰堆放至鞭炮制造厂内,且该两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黄某祥、胡某根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调查,利用现代侦察手段,并派请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及走访,成功抓获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黄某祥、胡某,江西井冈山涉案企业内部人员铝灰经手人金某等人。截至目前,涉案危险废物铝灰已经全部转运完成,共转运4540吨,遏制住了危废堆放对周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公安机关对18人采取了刑拘措施,其中已批捕5人,涉及江西和湖南两省共7家企业。目前已追缴到危废处置费用720万,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刑事环境污染案件,呈现出地域广、犯罪隐蔽、专业性强、发现难、网络性强、取证难等特点。该鞭炮烟花制造厂堆放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系二次铝灰,里面含有大量氟化物、氰化物、碳化铝、氮化铝等有害物质。胡某根、黄某祥等涉案人员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易发生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若不及时处理有着极大的安全风险。本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部门高度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提高了行刑衔接效率,最终迅速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及时防止了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对相关行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借鉴参考意义。

长沙市浏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浏阳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无许可证非法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厂内有部分焚烧后的桶状物品,未完全燃烧的桶内有红色粘性物质流出,疑似油漆、油墨类物质。现场还存放有大量汽车机油滤芯,堆放在厂内空旷处,有7块已压型打包后的废油桶块堆放在厂内,废油桶块有黑色油类物质渗出,地面油渍明显,根据压型后物体标识可以辨认为装有矿物油的容器,初步认定为废矿物油桶。现场执法人员委托浏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参与称重公证,7块压型打包后的废矿物油桶重量为3830公斤、9袋机油滤芯重量为170公斤、12袋焚烧后的废油漆桶重量为125公斤,合计为4.125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前述废矿物油桶、废机油滤芯和废油漆桶均为危险废物。

经查,该公司负责人陶某在日常回收废旧资源过程中,将收购的废油桶压型成块,将废机油滤芯、油漆油墨桶等物品通过焚烧等方式压型打包,运送至某钢铁厂。某钢铁厂告知其为危险废物被退回,但是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仍继续收集、处置废矿物油桶、废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2023年12月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案的危险废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将相关物品转运至浏阳市另一家符合危险废物暂存条件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贮存。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陶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浏阳市森林公安局。2023年12月18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案件刑事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

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会严重威胁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该案例是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典型案例,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固定证据,邀请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高效配合,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让企业自觉守法,同时对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湘潭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雨湖分局(以下简称“雨湖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雨湖高新区的湖南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雨湖分局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的湖南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安排回收废铁的洪某清理三车间地面卫生,并将清理出来的固体废物倾倒在了某公司西门外100米处的工地卸土区内。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研判后,立即启动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利用“天网”系统,锁定了郭某安排洪某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9日将清理出来的固体废物存放至第三方检测公司先行登记保存,过磅后总重量为24.12吨,其中包括漆渣22.96吨,废弃手套和包装物共1.16吨;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采样鉴定。经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漆渣、废弃手套和包装物,检测结果显示固体废物中铜、锌、镉、铅、总铬、镍、苯、甲苯、二甲苯等因子中有二甲苯、总铬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的标准限值,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特征,倾倒的漆渣及废弃手套和包装物认定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刑事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受立案管理中心,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于3月1日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

【典型意义】

一是发挥群众举报的积极作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流动性,执法人员依靠日常巡查获得案件线索难度加大,投诉举报可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本案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案件线索,及时调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二是应急处置得当。本案倾倒固废数量较大、特性复杂,在第一时间无法确定被倾倒固体废物是否具备危废属性的情况下,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立刻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对已倾倒的固体废物规范转运暂存,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倾倒固体废物特性的认定,为后续立案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启动行刑衔接形成合力。该案件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获得确凿证据,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公安和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衡阳市耒阳彭某金等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在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耒阳市龙塘镇远宏村牛坳下一废弃养猪场里,有人非法处置不明废物。经调查核实彭某金、黄某保、马某华等12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在废弃养猪场利用收购的空调和冰箱压缩机的废旧配件加硝酸、食用盐、工业盐、片碱提炼银和铜粉,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废液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山脚荒弃的池塘里,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经检测,废液中总铜643mg/L、总锌1.29×103mg/L,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的相关规定,经浸出毒性鉴别,该批废液具有铜、锌浸出毒性,认定为危险废物,总量达20吨。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会同耒阳市森林公安局、龙塘镇政府再次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走访查实,锁定由彭某金、黄某保、马某华等12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犯罪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多人系前科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掌握其冶炼规律以及充足证据后,8月11日通过精心布置,展开了统一收网行动,在耒阳市城区一宾馆内将彭某金、黄某保、马某华等12名嫌疑人全部抓获。

【查处情况】

彭某金等人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1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耒阳市公安局处理。同时,追究嫌疑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8月12日,彭某金、黄某保、马某华等12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

在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网格化监管成效明显。在过往的环境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往往存在重生产企业监管,轻废弃厂房监管的倾向。本案的查办,体现了衡阳市生态环境执法网格化监管的成效,在执法监管方面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当地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同时体现了多部门合力的办案效率。“两打”联动机制启动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镇政府联合办案,进行深挖细查,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和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为案件的查办打下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