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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日发文,开展2023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减排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日发文,开展2023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减排系统平台统一核算,应急管理减排、超标治理项目不纳入核算范围。原则上仅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或满足相应条件的减排工程进行核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3〕200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市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本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算要求
按照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的核算方法和要求,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减排系统平台统一核算,应急管理减排、超标治理项目不纳入核算范围。原则上仅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或满足相应条件的减排工程进行核算;同时请各区把“十四五”期间完成项目验收或满足相应条件的减排工程一并进行核算上报。
二、填报要求
国家减排系统填报需使用环保专网进行。各区(含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减排信息和佐证材料初审和填报,主要审核重点减排工程核算数据和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宝钢股份、宝武碳材、上海石化携带有关减排项目及佐证材料电子版到我局集中填报并上传国家减排系统。请各区(单位)务必按照大气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见附件1)和水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见附件2)的统一要求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有效材料的,将不予认可减排量。
三、上报时间
请各区(单位)提前谋划,汇总整理减排项目相关材料,于2023年12月20日前,在国家减排系统完成2022年固定源重点减排工程材料(数据和证明材料)提交工作;我局将于2023年12月21日至25日开展审核,各区(单位)按照审核意见于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前进行补正,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提前完成填报的区(单位),可联系市局安排技术人员提前审核,以保障充足的时间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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