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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钢事件综合讨论(上)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11-25 09: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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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钢事件综合讨论(上)事件发酵已有一周了。目前没有看到关于该事件的综合性讨论。网上大部分帖子都是从事件的某一个方面各抒己见,比如,地产从业者就看到行业周期性下跌引发的价值重估,法律

事件发酵已有一周了。目前没有看到关于该事件的综合性讨论。网上大部分帖子都是从事件的某一个方面各抒己见,比如,地产从业者就看到行业周期性下跌引发的价值重估,法律从业者就等着吃锦天城的大瓜,非涉及行业的群众就等着看两个沪苏国企、甚至沪苏两座城市的互撕。我认为,事件是因土壤污染而起,还是应该回归土壤本身。百亿索赔金额,有媒体冠以索赔金额建国以来之最,其影响已远远超过行业本身,因此,本文想从科普角度,介绍一下这个对于老百姓尚且很陌生、但又跟其生活越来越密切相关的领域。另外,从老百姓的实操角度提一点建议,比如,准备买房时遇到这类问题可以怎么办。

0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流程问题,即合规性问题

首先明确一下讨论的对象。苏钢毒地事件涉及的环保业务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这里必须澄清一下,目前很多蹭热点的网帖使用了“环评”、“环境检测”这样的字眼,以至于引用的法规和行政文件与苏钢事件不相关,或者说不直接相关,这是严重误导不知情的公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前是一个独立的环保细分领域,与传统的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是平行关系,不是简单的从属或包含关系。这个业务的中央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是各生态环境局土壤处,有很明确的独立的行政管理体系,这个跟环评、环境检测或其他环保细分领域的主管部门不是一回事。所以,对于苏钢毒地事件的讨论,需要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范围内进行。至于它与媒体报道中提到环评的关系,下文会有解释。

目前,我国对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管理流程是明确的,要求也很严格。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利用、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是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或者建设用地地块,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是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是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地属权或用途发生改变时,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所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后,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的地块(工转住、农转住等),全部是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只有调查表明没有污染的地块,才能继续盖房子。2019年以前的地块,如果历史上没有工业生产,有些地区是不调查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没问题的。

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没有污染的地块,可以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有污染的地块,政府先将其纳入污染地块名录,需要进行污染修复或管控。这个周期会很长,短则半年,多则五年、八年甚至十年。修复或管控期间,地块内禁止进行一切与修复或管控无关的活动。换句话说,在这期间,污染地块被暂时冻结了,土地暂时失去了利用价值。等到修复或管控完成,地块内才能进行开发建设。

02.利益交错的大舞台

上述是一个污染地块调查、修复流程的简单介绍。实际操作层面,这是一个各方利益缠绕交错的巨大舞台。

第一,地块规划用途。这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直接决定一开始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等级和后续污染地块修复的标准。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对土壤质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相对应的地价也相差几个数量级。地价是目前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原动力,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对于地块规划用途的制定。聊到地块规划,各地言必称苏州工业园区,一张规划图用三十年传为美谈。但即使在苏州工业园区,地块规划也是在频繁局部调整的,而且很多调整都涉及敏感的居住用地和学校。榜样尚且这样,其他地方就不必说了。每一次地块规划的调整都伴随着激烈的局部利益角逐。苏钢地块的多个子地块都涉及规划调整。原先规划的工业用地调整为住宅、学校等用地(这个景象在中国各地每天都在上演)。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土壤调查或后续的土壤污染修复,相比未来规划为住宅和学校用地,难度和要求低了不止一个等级。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的调查比住宅和学校的调查轻松得多。

第二,甲方与乙方的角色问题。土壤污染调查和修复的实施单位是专业第三方咨询或工程单位。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属于一个全球问题,中国的环境类专业第三方机构无法独善其身。政府委托的调查项目,很多情况是希望调查结果无污染。企业委托的调查项目,几乎100%是希望调查结果无污染。调查机构的利润是不高的。业主的要求,某种程度能影响甚至决定调查的结论。

第三,2019年土壤法实施以后,因为土壤调查法定必须进行,造成第三方调查单位数量骤增。与环评需要注册环评工程师不同,我国目前对从事土壤调查的人员没有硬性门槛要求,事实上目前也没有类似的注册土壤调查工程师或修复工程师。这样的结果是,缴纳社保人数为1,2,3甚至0的公司,只要能签合同,都可以做土壤调查项目。这样一个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技术因素在公司承揽业务中的重要性接近零(这个不是普遍现象,只是会发生)。

第四,检测公司的角色。大部分土壤调查是要采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做检测的,检测是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公司的业务能力与职业操守直接决定检测结果,也直接决定土壤调查结论。

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相比传统三废检测是一个新兴领域,需要新的专业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很大。土壤调查与环境检测有密切交叉,就体现在这里。2019年土壤法实施以来,各地土壤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冒出来,造成检测服务价格恶性竞争。目前的土壤检测价格已经普遍降到了土壤法实施以前的五分之一,全国最卷的江苏甚至降到了接近十分之一。工作内容没变,收入却骤降,造成检测报告的质量越来越低,甚至出现违背职业操守的现象(不采样,直接造出检测报告,无中生有)。调查机构的报告如果使用了失真、失实的检测数据,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

第五,评审专家的角色。土壤调查是一项不确定性很大的工作。地下的情况看不见、摸不着,调查工作只能做到尽可能还原地下的状况。至于是否还原到位,需要有一个判别确认的角色,这个角色就是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具有一定主观性及个人局限性,各位专家的自身经历出发,对于调查和修复的观点和要求并不一致,这有可能导致调查结果的差异。不过,因为目前土壤调查和修复的终生追责制,专家一般能够做到公正客观,不会过多将个人喜好带入评审中。

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专家本身自己就开了调查或修复公司,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这样在评审其他公司调查报告时,不能以客观角度公正评审,这种情况属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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