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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10-17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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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为了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自从我省出台《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自从我省出台《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来,各地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3起举报奖励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供各地相互学习交流借鉴。

一、辽宁沈阳苏家屯对群众举报非法排放生产废水违法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辽宁昊福牛业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放至沈大高速公路边沟的问题。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法对辽宁昊福牛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核实,被举报对象通过软管违法排放生产废水行为属实。

查处与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个人涉嫌利用软管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借助有奖举报线索,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降低了污染行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对违法企业进行了打击震慑。同时,在《办法》的基础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细化形成《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监督热情,也为群众举报奖励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本溪市对市民举报非法排放气态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3日,市民举报本钢厂区内某工厂,常年污染环境。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经与举报人联系,确定了其举报的单位是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加工厂,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在3号废钢贮存场地,露天切割带有锈垢杂质等废钢管道,切割时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决定。同时根据《本溪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举报人4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启示意义

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为打造生态本溪站好生态文明岗。

三、葫芦岛市对群众举报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高速公路兴城路段有一装载废铅蓄电池的车辆涉嫌未经批准跨省转运危险废物”。经查,该公司跨省转运32吨废铅蓄电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防止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发生,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32吨废铅蓄电池实施查封、扣押。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量标准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万元。同时根据《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的规定,将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启示意义

不断拓宽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使人民群众成为环境执法的“千里眼、顺风耳”,真正实现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实战练兵,提升执法人员现场判断能力,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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