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10-16 19:01:40
热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健全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健全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环办发〔2016〕110号)进行修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市生态环境局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缓、处置、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分局和直属单位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较大或区县请求支援的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等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环境安全属地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预防、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成立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局指挥中心”),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指挥长,由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当发生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较大或区县请求支援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任指挥长,由指挥长指定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局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故调查组、综合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见附则8.2。

局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生态环境部、市委、市政府的指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向市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按市政府授权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制订污染物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环境应急服务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向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县、相邻省级行政区的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信息;牵头或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各工作组的职责见附则8.2。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局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总量与排放管理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生态环境督察四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8.3。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防范

局系统负有环境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要按照《重庆市环保局系统落实环境安全工作全过程管理任务分工》(渝环办发〔2015〕12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强化环境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处置工作机制》(渝环办〔2019〕21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指导区县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根据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局备案;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及时排查整改环境安全隐患,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风险管理平台上进行风险信息登记,实现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

3.1.2预警监测

局系统负有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排放监测和网络舆情监测职责的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类监测技术手段,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局指挥中心负有应急值班职责的单位要加强值班力量配置,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程度、接警人、现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急值班人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相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应急负责人报告。

3.2.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预警甄别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急值班人员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甄别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指令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要求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并及时通知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实施监测;对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报告,情况紧急的,应急值班人员应向市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核实情况。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日值班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情况特别紧急的,必须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3.2.4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发布。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经指挥长签署后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规定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两微一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指挥中心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指挥长确定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确立局指挥中心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组长。

(2)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通知各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指挥调度组按照环境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调度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局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督促区县生态环境局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4)指挥调度组将应急接警、甄别、预案启动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登记,并会同后勤保障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6)如情况紧急,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的建议。

(7)可能涉及跨省级行政区污染的,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及时向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3.2.6预警调整

发布预警信息后,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市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按有关规定宣布或者报请市政府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区县生态环境局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涉事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Ⅰ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提请市政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长指令局指挥中心六个工作组、专家、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市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Ⅱ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提请市政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指挥长指令局指挥中心六个工作组、专家、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协助市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Ⅲ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指挥调度组督促涉事区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当地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区县政府和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对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区县请求支援或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领导批示要求作出反应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还应指令指挥调度组视情况组织其他工作组、专家赴现场,指导区县开展应对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督促涉事区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当地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区县政府和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对于区县请求支援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还应指令指挥调度组视情况组织其他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区县开展应对工作。

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由指挥调度组将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发到各组组长。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后勤保障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4.2.1指挥协调

指挥调度组分为前方指挥小组和后方调度小组,两个小组应按照局指挥中心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协同开展工作。

前方指挥小组:

(1)到达现场后,立即与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取得联系,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订现场指挥调度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调度相关处置工作。

(3)向局指挥中心其他工作组及政府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指令,通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处置情况。

(4)检查、巡视、督促局指挥中心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和指挥调度情况,与后方调度小组协同指挥调度工作,并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指挥调度工作日志,于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后方调度小组:

(1)根据前方指挥小组相关要求调度后勤保障组做好物资、队伍、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2)督促综合信息组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快报报送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前方指挥小组传达领导指示,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填写《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调度记录单》,于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4.2.2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处置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和应急监测组。

4.2.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方法等,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协调国家或相关省市监测力量增援,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应急监测耗材储备、设备维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6)将应急监测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大气监测布点”、“水监测布点”中登记;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4.2.4现场调查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调查情况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4.2.5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组按照以下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汇总企业、局指挥中心各工作组、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各类综合环境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

(1)报送级别和途径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报告。

市委: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系统编写值班信息,经指挥长审批后,所有非涉密紧急信息须通过突发快响系统报送,涉密、敏感紧急信息仍通过现有市委值班管理系统或市委安全邮件系统报送市委总值班室。

市政府: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系统编写值班信息,经指挥长审批后,所有非涉密紧急信息须通过突发快响系统报送,涉密、敏感紧急信息仍通过现有市委值班管理系统或市委安全邮件系统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生态环境部: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系统编写值班信息,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批后,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管理平台或传真、电子邮件报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系统编写应急处置快报,经值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书面报送局领导。

相关部门、省市: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系统编写相关函件,经指挥长审批后,通过传真通报相关部门、省市。

(2)报送时间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督促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局在2小时内向局指挥中心报告。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于16:00前分级别报送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分级别报送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

报出的所有文件要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除对外报告、通报外,综合信息组还应编写工作日志,并将各类信息报告和通报抄送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指挥调度组。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综合信息组结合市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或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泄漏物种类、监测数据、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每日17:00前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情况通报指挥调度组。

(4)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4.2.7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大厅、指挥车、单兵应急平台、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4)编写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将工作情况通报其他各工作组。

(5)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口的重要部门和领导提供接待服务。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条件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3.2响应终止程序

经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评估,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调度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当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调度组指导涉事区县生态环境局向区县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响应终止建议获批后,指挥调度组向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指导涉事区县生态环境局实施跟踪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督促区县生态环境局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区县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协助生态环境部调查组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组织开展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主要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结论和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等内容。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政务新媒体等。

5.3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协助涉事区县政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

5.4总结归档

调查评估结束后,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归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

归档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相关单位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补齐本案件所有登记,办结案件。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县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升万州、涪陵、黔江、永川、江津、合川、长寿7个应急指挥分中心的区域辐射作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建立健全污染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等专家队伍;依托企业专业救援队伍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生态环境监测处要加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中心和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升全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6.2物资装备保障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生态环境监测处要分别加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物资器材、车辆船舶、通讯装备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6.3应急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优化提升“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和辅助决策的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生态环境监测处督促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中心和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辖区内风险物质监测方法、监测技术和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提升全市应急监测技术水平。

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要支持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的研发,掌握应对方案,为污染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4应急通信保障

局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局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人员、成员单位负责人电话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6.5应急资金保障

将环境应急经费按规范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落实应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经费。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环境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防范、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预案演练

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附则

8.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8.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8.2局指挥中心工作组职责

8.2.1指挥调度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牵头。

(2)成员单位: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

(3)工作职责:行使局指挥中心现场指挥职责,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局指挥中心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

8.2.2现场处置组

(1)牵头单位:按照事件性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牵头。

(2)成员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3)工作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制订处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救援队伍切断污染源,收集、转移、处置污染物,协助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编写处置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应急监测组和事故调查组。

8.2.3应急监测组

(1)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处。

(2)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3)工作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制订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编写监测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8.2.4综合信息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牵头。

(2)成员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3)工作职责:跟踪事件进展,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舆情监测,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对外发布信息,妥善引导舆论。

8.2.5事故调查组

(1)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成员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总量与排放管理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生态环境督察四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3)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赔偿、追责等工作;编写事故调查信息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8.2.6后勤保障组

(1)牵头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牵头。

(2)成员单位: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财务审计处、生态环境监测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3)工作职责:负责应急物资、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应急车辆调配和应急工作经费、应急通讯及电力保障工作,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8.3局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履行环境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做好全局政务值班和应急值班安排,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及重大信息审核报送工作。

(2)财务审计处:按预算管理要求指导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管理。

(3)自然生态保护处:按规定参与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4)水生态环境处: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参与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事故责任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的饮用水源地的相关资料。

(5)大气环境处: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参与制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事故责任单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

(6)土壤生态环境处:参与涉土壤、地下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制定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对受污染的土壤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和验收。

(7)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置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险废物,协助提供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的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资料。

(8)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及设施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9)总量与排放管理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牵头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综合性工作。

(10)生态环境监测处:负责环境应急及预警监测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督促落实,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督促指导全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11)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事宜,发布新闻稿件。

(12)生态环境督察四处:负责万州区、涪陵区、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县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的督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化工园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后勤生活服务、车辆保障及有关接待服务等工作。

(14)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开展除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受理接警、预案启动、指挥调度、污染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和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负责调度环境应急服务队、应急专家、应急救援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15)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除核与辐射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预警工作。负责协助生态环境监测处指导全市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及污染因子监测能力建设。负责维护环境质量自动监控平台并提供环境预警服务。接受局指挥中心应急调度,负责应急监测的值守工作、预案启动、指挥调度、现场监测、趋势预测及信息报送,并提供监测报告和对策建议。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16)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7)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摄影、摄像等相关工作,加大环境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18)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做好风险防范、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的技术保障,做好全市应急指挥调度计算机网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信息技术保障。

(19)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为土壤、地下水、危险废物、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监管、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有关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开展危险废物认定,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当事人双方的污染纠纷赔偿事宜。

(20)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8.4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本预案所称“区县”,包括重庆市辖区内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8.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