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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9-20 2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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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9月1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公告原文如下:

9月1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

公告原文如下:

根据《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调查工作质量,我局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或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活动,100%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其他地块的初步调查活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中,对在当地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数量较多、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抽查频次不低于50%。

二、监督检查内容

调查涉及的关键环节,包括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一环节或全部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一)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现场采样前完成)。重点检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的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

(二)现场采样环节(采样期间完成)。重点包括:对照采样方案确定的布点位置及理由,查看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涉及现场调整点位的,检查点位调整的合理性;查看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

(三)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样品分析测试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通过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查看的方式,查阅相关记录,或者采取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等方式对相关地块的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报送采样分析计划。进入初步调查的地块,在开展采样分析工作前,业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业主委托单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地块基本情况及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报送至州生态环境局。

(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上述监督检查对象原则,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及抽查环节,并在开展监督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查单位和所属县市分局。县市分局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创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并指导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壤调查质控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结果运用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调查报告评审,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

五、其他事项

(一)经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发现调查报告结果存疑的地块,州生态环境局参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组织开展采样复测。采样复测发现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如报告结论错误、存在未查明的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责令业主单位重新调查,并重新组织评审。

(二)因信息报送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监督检查工作和报告评审的,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三)监督检查相关事项,请咨询州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8236045。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附件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doc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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