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
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工业〔2023〕70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行政审批局: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及省有关部门印发的违规“两高”项目整改处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违规“两高”项目,是指经省市县三级联审程序确定的各市“两高”项目台账中存在违规问题的项目。各市新上“两高”项目,须按规定履行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坚决禁止违规新上“两高”项目。
(二)沿黄重点区域合规工业园区外的存量“两高”项目,要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审意见,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曾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评估确需搬迁入园的,各市要及时梳理项目清单,制定搬迁入园方案。
(三)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对在建和已建成“两高”项目投资规模小于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再作为违规问题。
(四)《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实施前,产能替代方面违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通过“先立后破”“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高端铸造项目,所在市要落实有关承诺,确保产能控制在合理范围。
(五)对30万千瓦以下的煤电机组,整改方式和时限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02号)规定执行。
(六)“两高”项目提级审批范围是新建项目,不包括已建成的存量项目,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对存量“两高”项目依法依规补办手续。
二、协同配合加力推进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解思维”,积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手续,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手续办理要件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任何要件,坚决杜绝相关手续互为补办前置现象,使完善手续工作进入“死循环”;要做好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联系对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相关政策。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加快项目整改,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整改进度较慢的,要及时提醒预警;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处置意见抓好本部门负责的问题整改。各市申请清单管理(视同完善手续)的,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有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以市政府名义函送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实施清单管理的申请省有关部门要提出明确意见,难以作出明确意见的,要及时提请省政府研究。
(三)对因无法补办手续且手续主管部门不同意清单管理而需关停退出的项目,由相关手续补办部门、对口省有关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项目关停退出;根据省市县三级联审意见,属于关停退出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按时完成验收销号
(一)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22〕11号)规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本辖区或本部门负责的严控“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存量项目分类处置、违规项目整改、落后低效产能退出、“两高”项目监管、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建设等方面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加快力度、加快进度、狠抓落实,确保2023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二)各市、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22〕8号)规定的销号程序和要求,对完成整改的本辖区或本部门承担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任务,及时开展验收销号工作,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自我验收,形成自我验收报告,以市政府或部门文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销号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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