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法治环境,我厅结合全区正面清单管理工作实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刻领会建立实施正面清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业力量综合考虑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做好正面清单中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推动正面清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送法入企等多种形式,做好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面激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罚”的工作导向。
三、做好动态管理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程序,做好正面清单企业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上一年度正面清单监管工作经验,每年对清单内企业开展一次全面“体检式”现场帮扶,根据新增和移除要求对清单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并完成公示、发布和备案。
四、实施定期调度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报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工作亮点及典型案例。严格落实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台账制度,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总结和《××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台账》(附件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等有关要求,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染,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
三、实施程序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对各地(州、市)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接受正面清单备案。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编制(纳入、调整),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则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正面清单企业进行公开并开展动态管理等工作。
(一)编制正面清单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以下编制程序,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自查认为符合下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主动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1.筛选企业。企业或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纳入正面清单:
(1)企业守法情况: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一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被移送司法机关;
(2)环境管理情况: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
(3)达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齐备并运行正常,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无需监测的行业企业除外);
(4)监控系统联网情况:应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5)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近一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6)环境信访情况:近一年内无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
(7)企业信用情况: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自治区环保诚信企业、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评定情况直接纳入正面清单。
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或项目,重点重金属尾矿库企业,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2.现场核查。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其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3.征求意见。在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4.守法承诺。对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应主动告知正面清单制度相关事项要求,由企业作出守法承诺,完成对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的最终确认。
5.社会公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类型、正面清单有效期、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6.正式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在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上对正面清单进行正式发布。
7.备案登记。正式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包括对正面清单中企业的新增、移出等调整和日常管理。
1.日常管理。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清单内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2.新增管理。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能力、监管执法能力等,将符合筛选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新增纳入正面清单。新增企业或项目应严格按照编制正面清单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守法承诺、社会公示、正式发布和备案登记工作。
3.移出管理。对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或因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企业或项目,或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的限期改正的环境问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移出管理工作。移出企业或项目应严格按照编制正面清单程序要求,完成正式发布和备案登记工作。
企业或项目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自判决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三)推行差异化监管
定期梳理分析本辖区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原则上对正面清单企业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已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因特殊原因,确需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做好事先告知工作。
1.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对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认为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
2.非现场执法方式。将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远程视频监控等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建设项目,可利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均需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完成,并建立正面清单企业监督执法台账。
(四)强化服务保障
1.开展普法帮扶活动。定期邀请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环保管理人员交流座谈,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环境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要求,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送法入企”、“专家会诊”等活动,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及时提醒预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是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是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3.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评估
(一)定期评估。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二)稽查通报。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对存在不落实正面清单监管制度、不按程序如实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非必要开展现场执法等情形的,予以通报。
(三)追究责任。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涉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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