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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 | 包装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问题自查要点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8-21 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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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 | 包装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问题自查要点包装印刷企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要排放源。包装印刷企业主要包括了塑料软包装印刷、彩盒印刷、印铁制罐、标签印刷等,其

包装印刷企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要排放源。包装印刷企业主要包括了塑料软包装印刷、彩盒印刷、印铁制罐、标签印刷等,其他印刷行业亦可参照执行。这类型企业的原辅材料或产品通常含有VOCs,并在原辅料或产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及末端治理设施等多个环节排放VOCs。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提高包装印刷行业企业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出以下包装印刷企业自查要点:

1 VOCs含量限值及VOCs物料判别

什么是VOCs物料?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①实际生产中,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

②包装印刷行业VOCs 主要来源于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涂布液、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上光油、涂料等含VOCs原辅材料,这些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

注意:VOCs含量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VOCs含量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2 VOCs物料的储存与输送

(1)VOCs物料的储存是否密闭

①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②逐一检查企业盛装VOCs物料(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涂布液、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上光油、涂料等)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③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④VOCs物料储库、料仓是否为密闭空间[即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VOCs物料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2)涉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过程是否密闭

①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②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 涉VOCs无组织排放

(1)各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物料使用过程废气是否收集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废气收集设施效果是否满足要求

①VOCs废气收集系统应先于生产工艺设备启动,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运;

②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③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3)废水集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②采用沟渠输送,如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4)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浮动顶盖;

②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③其他等效措施。

4 涉VOCs有组织排放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个方面:

一方面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2017等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处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要求,企业需进行相应自查:

(1)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是否达标

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对应排气筒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2017等标准的规定。

表为DB 37/ 2801.4—2017规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为DB37/ 2801.5—2018中规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检查时还应关注排气筒是否有旁路稀释排放或直接排放。

(3)是否安装治理设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达标

(4)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是否同步正常运行

(5)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验收

5 台账记录

(1)是否建立台账记录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三个重点环节的台账记录。

(2)台账记录是否规范

企业台账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