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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8-18 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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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监测网获悉,8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积

环境监测网获悉,8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宁静小区建设模式、指标体系、管理路径、职责分工和长效机制,营造全民行动、共创宁静环境的社会氛围,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为全市推进宁静小区建设工作提供示范引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环大气〔2023〕13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开展第二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宁静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68号)相关要求,本市组织开展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宁静小区建设模式、指标体系、管理路径、职责分工和长效机制,营造全民行动、共创宁静环境的社会氛围,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为全市推进宁静小区建设工作提供示范引领。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范围

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相关街(镇),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居住小区中,向市生态环境局择优推荐1-2个居住小区申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居住小区列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计划。

(二)建设主体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的建设主体是居住小区所在地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申报要求

申请参与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的居住小区应符合3方面基本条件。一是声环境质量条件。小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无突出噪声矛盾。二是基础设施条件。小区相邻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小区内部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噪声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三是入住率条件。小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居民户数等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实际居民入住率80%以上。

(四)建设要求

纳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计划的居住小区,其建设单位应在所在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镇)的指导下,对照《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1),从工作机制、居民公约、管理制度、标识与宣传、公众参与和档案台账等多个方面加强建设,鼓励采用数字技术、智能化等手段并开展相关特色创新工作。

(五)考核评分

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试点小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得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予通过宁静小区建设;80-85分(含80分)为一星宁静小区;85-90分(含85分)为二星宁静小区;90分(含)以上为三星宁静小区。

三、工作流程

(一)组织推荐申报

各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联系人。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相关街(镇),择优确定1-2个符合基本条件的居住小区,组织建设单位填写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并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确定试点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居住小区列入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计划,并于9月30日前公布试点名单。

(三)开展建设试点

列入试点计划的居住小区,其建设单位在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镇)的指导下,对照《指标体系》并按照建设试点工作计划,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特色创新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发动居民参与,共建宁静小区,并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街(镇)应主动跟踪建设试点工作进展,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抽查指导。

2024年3月31日前,建设单位完成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经所在街(镇)和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组织考核评分

2024年5月31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试点小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工作包括实地勘看、台账审核等,并随机选取个别小区开展居民抽样问卷调查或座谈会。

(五)开展考核结果公示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局网站,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六)命名授牌

经公示符合要求的居住小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命名为上海市宁静小区,制作铭牌并颁发给建设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和建设成果考核评估等工作,为建设试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帮扶等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街(镇)负责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的择优推荐与指导工作。

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建设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街(镇)和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宁静小区建设等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以宁静小区建设带动区域声环境质量提升,将倡导宁静生活融入群众日常,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共管共治新格局。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区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订出台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对建设成功的宁静小区给予奖励。

联系人:陆 华

电话:23115665

电子邮箱:shdaqichu@163.com

附件:1.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2.宁静小区建设试点申报材料清单

3.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大纲

4.联系人回执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