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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8-17 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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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就《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就《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执行对象: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关于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编制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163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邮政编码:514000);

2.固定电话:2260993;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对象

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执行对象: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二)现有(包括已建成或在建)单台出力5蒸吨/小时(3.5兆瓦)及以上燃气锅炉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 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通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有关燃 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本通告自 2023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