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泰兴: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泰兴: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境监测网获悉,7月31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近期目标:到2023年,全市噪声
环境监测网获悉,7月31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近期目标:到2023年,全市噪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能力明显提升,聚焦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切实处理化解一批群众集中投诉的噪声扰民信访件,全市声环境质量实现稳定达标。
远期目标:到2025年,全市噪声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噪声管理制度稳定运行,评价考核机制基本建立,应对管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声环境质量实现巩固、改善,为市民营造一个美丽、宁静、宜居的生活环境。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
《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切实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化解群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根据国家、省、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噪声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按照“远近结合、源头防治、综合施策”思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推动化解困扰群众的噪声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全力建设美丽、宁静、宜居泰兴。
二、主要目标
近期目标:到2023年,全市噪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能力明显提升,聚焦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切实处理化解一批群众集中投诉的噪声扰民信访件,全市声环境质量实现稳定达标。
远期目标:到2025年,全市噪声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噪声管理制度稳定运行,评价考核机制基本建立,应对管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声环境质量实现巩固、改善,为市民营造一个美丽、宁静、宜居的生活环境。
三、职责分工
(一)属地镇街、园区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协助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声环境质量开展巡查监管,负责做好噪声信访投诉处置,依法开展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综合行政执法。
(二)职能单位
1.泰兴生态环境局: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固定设备(高音喇叭除外)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规划统筹,按照有关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用地布局,严格项目选线(址)、落实防噪声距离及完善规划条件等源头防治措施。
3.住建局: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4.交运局: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港口、内河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组织实施的城乡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港口、内河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组织实施的城乡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噪声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事权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履行设施(含降噪减震设施)维修和保养义务。对接省级监管部门对省管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管养维护。监督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履行铁路(含降噪减震设施)设施维修、保养义务。
5.公安局:负责除泰兴生态环境局监管以外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公安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会同交运局、城管局等部门严格混凝土搅拌、渣土及货物等车辆运输管理,优化运输线路,合理降低运输沿线车辆噪声扰民。
6.城管局:负责渣土车辆运输和环卫设施、环卫车辆运行管理,加强渣土、生活垃圾运输审批管理,减少渣土清运、生活垃圾清运等噪声扰民。
7.泰兴海巡执法大队:负责对长江航道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8.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部门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业机械等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9.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部门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单位)在执行上述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同时,牵头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防治责任主体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是噪声源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噪声源头管控
1.加强规划布局引导。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规划,按照有关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加强用地规划,严格落实退让要求,积极避免新建区域形成噪声污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50118-2010)等规范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以及产生噪声工业企业、经营性场所、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备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新建公路、铁路选线设计应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支持编制交通运输噪声源头防治技术政策指引。
2.严格项目环评。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的新、改、扩建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有关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环评审批;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环保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泰兴生态环境局对环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3.严格建筑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等进行隔声减噪设计。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作业,并按有关规范进行检测,确保建筑物室内声环境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等要求。住建局应将隔声减噪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设计质量抽查、工程质量验收内容进行重点监管。
4.严格执行销售公告。房屋可能受到交通干线、工业企业、经营性场所、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备等噪声影响的,住建局应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内外主要影响内容;对于噪声影响严重的(例如高速、快速路等),房屋出让方应做特别提示。
5.加强项目跟踪防治。针对投入使用后噪声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不含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噪声监测,超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6.严管噪声限值产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超噪声限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泰兴生态环境局予以配合。
7.组织实施绿色护考。泰兴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噪声污染专项监管,在重要考试期间加强对学校、居民区、考场等噪声敏感区的巡查,严控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噪声源作业时间,及时查处和制止噪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安静的考试环境。
(二)强化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8.加强移动源噪声监管。机动车检测机构应按国家标准对机动车噪声进行检测,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应符合国家规定,机动车应加强维保,防治车辆噪声污染;严查违规改装车辆违法行为;车辆行驶过程中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须符合有关规定;落实机动车禁鸣区管理要求,通过加大巡查执法等方式重点保障噪声敏感区域;泰兴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局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禁鸣、禁行措施,公安局依法设置有关标志、标线。交运局会同铁路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铁路机车尽可能减少鸣号、鸣笛。泰兴海巡执法大队、交运局督促船舶在本市长江、内河航道航行时,尽可能减少鸣号、鸣笛。
9.治理大型运输车辆噪声。加强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监督管理,通过优化拓展运输线路、合理设定运输时限、推广新能源车辆等方式,降低大型运输车辆噪声扰民。对噪声有效投诉量大的出土工地,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查建设工地未核准出土、“无资质”车辆运输、车辆超速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部门联查联办、联合惩戒。
10.综合治理交通噪声。按照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落实新、改、扩建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防噪声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等运行噪声污染开展调查评估并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制定并推进责任部门(单位)实施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减轻噪声污染。交运局督促事权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加强对道路(桥梁)的巡查和管养,做好日常养护和病害处理,保持道路(桥梁)及其设施(含声屏障)完好。
(三)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1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施工过程中遵循“低噪施工”原则,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施工机械低噪声工况作业;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周边社区、居民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宣传告知、开展共建活动,在做好噪声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争取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12.严格建筑施工监管。住建局应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范畴。泰兴生态环境局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排放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行业主管部门、泰兴生态环境局应推广使用隔声罩、隔声棚、移动声屏障、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及机具等,鼓励施工单位以新能源设备供电替代高噪声发电机组。
13.强化夜间施工监管。通过规划建设渣土临时转运场、推动渣土水运、开放渣土白天收纳等方式,推动具备条件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渣土白天运输。公安局、城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积极推行施工车辆白天通行保障措施,创造昼间连续施工条件,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扰民。泰兴生态环境局、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公示项目信息、夜施证明、监管电话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须进行连续作业的,应取得泰兴生态环境局的证明,抢修、抢险等作业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降噪措施;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工程施工特点和施工工艺,制定连续施工作业指引,指导建设(施工)单位规范开展连续施工作业。泰兴生态环境局加强夜间施工噪声监管执法,健全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通报、约谈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通报内容,对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14.完善噪声监管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泰兴生态环境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在建工地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及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联网,建设单位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5.探索噪声超标协商补偿。鼓励建设单位先行先试,与受噪声侵害单位、居民友好协商,通过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
(四)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6.加强固定声源监管。泰兴生态环境局督促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
17.加强高噪声行为监管。公安局依法查处各类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发出高噪声的行为。教育局督促学校等教育机构规范使用音响器材,严控音量大小及假期音响器材使用。
18.加强其他声源监管。公安局严管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户外公共场所组织、开展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聚(集)会、娱乐、健身、广场歌舞等活动和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加强乱鸣喇叭、“电子炮”、不按规定使用音响装置等机动车噪声监管;严格管控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进行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禁止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振动的工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
19.推动小区居民自治。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内供水、电梯、通风、变压器、空调、冷却塔、地下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由所有者或其委托管理者负责维护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影响居民生活的设施设备噪声。有关部门探索开展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噪声,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小区声环境管理制度并列入业主公约;推动物业参与声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社区应主动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化解涉噪声邻里纠纷;会同公共场所管理方建立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划定允许产生噪声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等并加强有关活动期间的现场管理。探索将“宁静小区”建设要求纳入“绿色社区”等创建内容。
(五)强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0.严管工业企业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扩建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强化厂区内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和试车线等移动声源噪声管理。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严查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全面达标。鼓励工业企业建设“静音工厂”,打造行业标杆典型。
21.加强重点企业监管。逐步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超标工业企业征收工业噪声超标环境税。严格落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将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动态调整。
(六)全面提升噪声污染监管能力
22.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完善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点位,对交通干线等重点、敏感噪声源加强监测评价,形成固定监测与移动监测相结合、环境评价与污染监控相结合的噪声监测网络。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泰兴生态环境局联网。加强噪声监测执法能力,各噪声监测和执法部门应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或显示设施,根据监测结果合理划定活动区域、限定活动时间。
23.积极化解信访投诉。畅通噪声污染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做好噪声投诉信访投诉件处置,积极应对化解矛盾。加大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及执法力度,对于群众举报的噪声扰民问题,迅速调查监测、及时固定证据、积极处置问题。
2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单位设立专岗专人,从事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储备,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七)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政策措施
25.加强声功能区划管理。泰兴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结合区域规划布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等,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6.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投诉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切实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
(八)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
27.切实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机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列入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及部门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通过考核倒逼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28.切实加强协作联动。充分发挥城市治理委员会作用,根据负责部门申请,组织召开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部门联席会等),加强政府部门、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沟通协调,共商共议化解噪声矛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管联动,全面落实《噪声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严格前期把关、过程监管、执法惩戒,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联合防治噪声污染。
29.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基础设施、科研和能力建设等投入,为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和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噪声污染治理、科研技术攻关,支持开展噪声第三方治理。
30.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宣教活动,提升广大干部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及时报道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宣传先进,鞭策落后。
附件:泰兴市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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