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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8-10 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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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8月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2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处理好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和市场高效配置相结合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管控增量项目,改造提升存量项目,有序推进“两高”项目管理,确保完成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任务。

第二条新建、改扩建(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下同)“两高”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应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标准,引导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严格实施产能、能耗、污染物替代制度。

产能替代方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按照工信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产能替代比例执行,铁合金、合成氨项目1∶1.5,电解铝项目1:1.25,电石项目1:1.5(自产自用电石及与下游深加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商品电石项目等量替代)。

能源消费替代方面。水泥熟料、铁合金、合成氨项目1∶1.5,电解铝项目1:1.25,电石项目1:1.5(自产自用电石及与下游深加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商品电石项目1:1.15),其他项目实行等量替代。

污染物排放替代方面。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达到要求的市、县(区)新建“两高”项目,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按照1:1比例进行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区),新建“两高”项目,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如二氧化氮超标,则对应的氮氧化物按照1:2替代,如细颗粒物(PM2.5)超标,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按1:2比例替代。

第五条严格“两高”项目评估论证。各级在履行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审批手续之前,要深入论证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和能效、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先进水平的项目严禁审批。未进行评估论证或评估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严格“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将项目能耗总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评审和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强化节能审查与地区能耗强度目标联动,对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实施“两高”项目缓批限批,直至能耗双控形势好转后予以解除。

第七条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区域削减、碳排放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对煤电、煤化工、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降低审批要求。

第八条实施“两高”项目清单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两高”项目排查,建立存量、在建和新建项目清单。根据“两高”项目范围、能耗空间和环境容量以及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深入挖潜存量“两高”项目节能降碳能力。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节能降碳要求,加快推进存量“两高”项目能效升级改造,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将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对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退出,腾出用能空间。

第十条将建成投产的“两高”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线实时监测项目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一条全面开展用能权交易,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新增用能指标全额有偿购买,通过市场化机制合理控制“两高”项目用能需求。

第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建设运行的“两高”项目。对违规建成投产的“两高”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复产,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关闭。对违规在建“两高”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工整改,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新建“两高”项目条件且完成整改的方可复工。加强对“两高”项目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严禁“两高”项目违规生产运行。

第十三条全面落实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政策。

“两高”项目按照《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明确的范围执行,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适时调整。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