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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2018年度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4-19 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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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2018年度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亳州市2018年度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详情如下: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亳州市2018年度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详情如下: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度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亳州市2018年度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

亳州市2018年度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18〕7号)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围绕实施“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等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我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7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8.9%、5%。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煤)。

1.强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由增转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加强劣质煤、散煤管控。加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根据《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区散煤治理的通告》要求,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在2017年度散煤整治成效基础上,制定城区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城区散煤治理专项行动,4月底前完成禁燃区内散煤销售排查清理工作;10月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经营户散煤燃烧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2.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天然气指标。有序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天然气替代利用,在保障民生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替代燃煤机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科学有序发展风电、加快秸秆电厂建设。2018年,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3万千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 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整治。4月底前,开展燃煤小锅炉清查工作,严防反弹。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杉杉(亳州)服饰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燃煤锅炉在新建和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把准入关口,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4. 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开展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2018年底,市属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工业企业较少且已经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暂缓推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拆尽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6. 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搬迁计划逐步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控气)。

1. 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18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按计划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2.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原国家环保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总量削减”为原则,采取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多种手段,全面推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及化工园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完成70%以上,基本完成专业化工园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3. 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材、火电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

4. 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对2017年排查出的108家“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4号)要求,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现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工商局)

5. 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专项行动。2018年6月底前,对全市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完成其它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抓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改造。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问题严重、整改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6. 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冬季期间(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着重对化工、建材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限产比例。错峰生产期间,加强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发现不按要求生产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停产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三)加快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排气污染(控车)。

1. 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强新车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新车准入标准。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轻型柴油车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Ⅴ”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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