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阳泉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后十”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阳泉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后十”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网获悉,7月14日,阳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阳泉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
环保网获悉,7月14日,阳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阳泉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后十”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行动计划》分为4个领域,其中水环境领域提出,2023年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80%及以上,力争达到100%,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国、省考断面。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省下达的年度目标。稳定消除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
空气质量领域提出,坚决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市区PM2.5平均浓度力争降到35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移,力争退出后20位。
土壤领域提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力争保持100%。
地下水领域提出,有效管控地下水污染风险,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地下水水源的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后十”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后十”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化水污染治理,加快水生态修复,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稳定提升,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2022—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5号),结合国家、省2022—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筑基战略,以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提升为核心,深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持续巩固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以阳泉市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路径,破解生态难题,涵养生态资源,发展生态经济,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助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80%及以上,力争达到100%,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国、省考断面。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省下达的年度目标。稳定消除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管控
1.保障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以桃河、温河为重点,将生态用水纳入水资源日常运行调度,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达标的煤矿矿井水等实施河流生态补水,保障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国考辛庄断面、白羊墅断面,省考温池断面、小河断面生态流量基本稳定。(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和专项行动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水平,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和市政杂用,鼓励再生水用于河流生态补水,2023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25%以上。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促进水资源高效化利用。(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
3.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深化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成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定县尚怡水库水源地)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4.推进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推进清污分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提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清水可用于城市绿化、市政杂用及河流补水等。(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深化水环境治理
5.强化工业废水深度治理。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未退出前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依法限期退出,退出前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水质需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动省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化工类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动实现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化工园区废水循环利用零排放、蒸发后杂盐合理处置,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牵头,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
6.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加快推进阳泉市新建污水处理厂一期(8万立方米/日)PPP项目建设,2023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完成盂县污水处理厂进水调节池、郊区荫营镇污水处理厂保(提)温工程建设。全市未建进水调节池、未实现深度分离、未实施双回路供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完成改造,实现“清零”。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娘子关镇、张庄镇、梁家寨乡、河底镇等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要稳定运行,新建巨城镇、牛村镇、苌池镇、上社镇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7.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区分类治理,有效缓解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对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的影响。市区及县城(镇区)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通过管网收集入县城(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万人集聚地区可实施连片治理,人口少于千人且分散的村庄可就地收储,罐车转送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于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细化水生态修复
8.构建流域生态治理新格局。以温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山底河、荫营河为重点,制定《温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工作方案(2023—2025年)》,开展温河流域生态化治理,全面消除温河流域劣Ⅴ类国、省考断面,实现温河流域水质持续提升,全力争取辛庄国考断面2023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9.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潜流湿地建设,人工潜流湿地应具有冬季保温措施,保障出水稳定达地表水Ⅲ类水质。2023年,完成平定县南川河人工湿地生态治理工程、郊区温河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阳泉昇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尾水人工湿地(白羊墅-乱流)工程、盂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桃河(坡头-赛鱼桥段)水质提升及水生态修复工程。鼓励人工湿地与设施农业相结合,通过种植蔬菜等解决用地矛盾。探索采用高效生物膜滤池代替人工潜流湿地净化水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10.推动打造生态化治理节点。积极推动在沟、渠、支流等入干流河口处建设堤外人工湿地。在充分考虑防洪安全的基础上,采用蓄水湿地和堤外人工湿地相结合的方式,营造自然型水流,构建生态护坡,利用生态手段提升河流纳污及自净能力,防止汛期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支流入干流水质。对山谷地带用地不足的情况,因地制宜挖掘边坡、河堤等空间建设人工湿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11.建设重要湖库消落带生态环状屏障。针对重要湖库,开展环湖库岸带、水源涵养生态化改造建设,构建多梯度的生态景观空间,提升河湖滨岸带生态系统完整性。积极开展滨湖(库)湿地、入湖(库)支流人工湿地建设,提升水质净化能力,有效发挥湖(库)雨洪水蓄集能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按职责牵头)
12.强化河(湖)岸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在重点河流和重点湖库两岸以及划定的河湖库管理范围线之外30—50米建设生态缓冲带,宜林地段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平川水系、山区河滨带优先选择本地生水生植物、低杆植物,恢复湖库生态功能,实现水域、陆域生境联通,保护生物多样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按职责牵头)
(四)优化水管理体制
13.加强河流水系整治。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组织实施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在河道内开展机械车辆的清洗、加油等作业,严控石油类物质漏洒,严禁在河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和畜禽粪污。(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14.实施水质预警通报制度。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日预警、周研判、月通报的调度通报机制,建立与各县区数据共享和推送机制,对水质超标断面督促各县区及时响应,排查溯源污染来源,采取科学精准的应急布控与水污染治理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国、省考断面水质超标风险。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协同共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5.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推动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国考断面一体化智慧化水环境管控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深化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实施“一口一策”,坚持分类治理,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按月组织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溯源整治,限期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专项行动
16.开展冬春浇期间农业灌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禁农田灌溉退水直接入河,严控农田灌溉退水排污口超标排放,加强农村沟渠黑臭水体存蓄清理。在干支流国考断面氮磷污染物超标的地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负荷评估和氮磷来源解析,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牵头)
17.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已完成整治的市区9条黑臭水体要严防水质反弹,按季度实施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基本消除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抓好汛前沟渠、池塘等黑臭水体清理工作,通过送污水处理厂等方式处理,及时清空积存黑臭水体。(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18.开展雨污分流改造专项行动。2023年底前,完成市区及县城建成区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改造任务。利用箱涵、涵洞收集污水的应全部改为管道收集。加快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老旧管网检漏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建设。(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9.开展汛期水质管控专项行动。每年开展汛期排水管控专项行动,加强汛期排水管控,通过雨污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清淤、积存污水清空、调蓄池建设运行、进水阀门精准管控等措施,加强城市缓洪池泵站、排水泵站等管理,定期对池内清淤,最大程度减少汛期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市区及县城建成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应急处置设施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主动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部署,全面压实责任,针对影响国、省考断面水质提升的问题,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对辖区内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国、省考断面,必须强力攻坚,全力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二)强化资金保障,推进项目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申请中央及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争取政策性银行、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鼓励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系统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严格执法检查,保障环境安全
要进一步加强水环境巡查管护,严格水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漏排,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保障水环境安全。
(四)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追责问责
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国、省考断面水质改善不力、入河排污口超标严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责任部门予以约谈、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水环境目标任务的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
阳泉市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后十”2023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我省2022-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5号),结合阳泉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14510”总体思路和部署,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推进生态筑基战略,以巩固提升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稳中求进”“巩固提升”的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结构优化调整,聚焦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当前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全面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坚决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十”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坚决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
(二)争取性指标。市区PM2.5平均浓度力争降到35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移,力争退出后20位。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等要求,坚决控制“两高”项目体量,为转型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对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管,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达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除属于2021年分类处置清单范围内完善手续的“两高”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焦化和传统烧结、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推进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3.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高质量实施水泥企业(水泥熟料和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完成后,要在半年内完成评估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4.推行烧结类砖瓦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在严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排放标准要求前提下,进行深度治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人工干燥及焙烧过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窑炉基准氧含量18%)。破碎、成型等其他产尘点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完成在线监测、电管控、门禁系统等各项设施改造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5.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推进铸造、石灰、砖瓦、煤化工、无机化工、有色等行业综合治理,对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完成燃煤、燃气、生物质、醇基锅炉达标排放情况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分类处置,对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动态清零;全市保留燃煤锅炉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深化能源结构调整
6.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不断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鼓励通过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支持自备燃煤(矸石)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7.巩固散煤清零成果。对标散煤清零目标,查遗补漏。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中供热为主要方式(热源企业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或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采取分布式集中供热,实施连片改造;偏远地区因地制宜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补充。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散煤复烧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清洁取暖改造成果。(市能源局及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8.推进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加快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9.加强监管严防散煤复烧。提前做好气源、电源、甲醇、生物质的供应和储备工作,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稳定运行。强化对农业大棚、畜禽养殖、食用菌农业产业的监管,巩固替代成果,严禁散煤复燃。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全市范围内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对发现问题溯源执法,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溯源情况及时查处,发现私自在禁煤区违法销售散煤的,实行停业整顿。(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0.严格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强化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持续调整运输结构
11.优化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为主,无法实施铁路运输的短距离运输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和企业内部物料转运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包括氢能、甲醇车辆),出省煤炭、焦炭原则上采用铁路运输。加快推进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在铁路专用线建设投运前,公路运输应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包括氢能、甲醇车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石家庄铁路工务段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2.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加快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使用激励政策,推广新能源、清洁车辆应用,新增或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辆、邮政快递等市政公共领域车辆全部使用电动汽车、氢能汽车或甲醇汽车。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未编码登记、冒黑烟等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等情形除外。(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五)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13.扬尘精细化管控。实施扬尘污染联防联控及常态化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建筑施工工地(应急强险除外)实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杜绝夜间(晚10点到次日早6点)施工和运输,减少夜间污染;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的建筑施工工地在确保抑尘措施落实到位且无噪声扰民的基础上可全天施工;市区及周边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扬尘污染远程监管全覆盖。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采取覆盖、绿化、喷洒抑尘剂或其他固化防尘措施。推进城市建成区道路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主要市政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提高城市主要道路及背街小巷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经常性组织开展“洗城行动”。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依法严查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执法检查。(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阳泉公路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4.推行工地评级和分级管控。对全市房建、市政、水利、园林、拆迁等各类建筑施工工地评级,公开评级结果,接受公众监督。评为A级的工地,除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外,其他时间正常施工;评为B级的工地,除重污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外,正常施工(土石方作业除外);被评为C级的工地,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六个百分百”要求停工整改,重新申请评级认定。(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局、阳泉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5.开展降尘监测考核。开展降尘监测,并定期通报县区降尘量监测结果,平均降尘量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区要组织开展降尘专项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攻坚行动
(一)持续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要足额充填符合要求的活性炭,每年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5月—9月,针对上述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走航巡查执法专项行动。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人造板材、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7.实施夏季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加强臭氧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探索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机制。5月—9月每日10时—16时,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错时生产、错时作业,禁止户外涂装作业和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作业;鼓励加油站出台错时加油优惠政策,引导公众错时加油。(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18.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根据省相关工作安排,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所在位置,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9.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科学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夯实“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完善每日会商、提前预警、协商减排、监督帮扶、区域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按照国、省重污染过程预警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污染减排,开展重点行业排放大户协商减排,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与高质量发展双赢。(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20.开展柴油货车常态化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等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拆除改装尾气净化装置、修改破坏OBD数据行为。强化门禁系统建设,重点用车单位全部按规范要求安装车辆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1.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油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加大对市场流通环节油品质量的抽测,对销售超标油品行为依法严查,对发现超标油品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2.优化柴油货车通行线路。合理优化中重型货车运输通行路线和时间,对穿行城市(县城)建成区的运输通道实施绕行或改线工程建设,同步优化车辆进出卡口,避开城市建成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开展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减少城市道路拥堵。巩固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成果,持续开展绿色运输示范区管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动态调度,亲自督办,及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司其职,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负责)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公路、铁路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站建设。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红外摄像仪、FID检测仪、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设备等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测装备,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结合“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颗粒物源解析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强化监督帮扶。加强主动服务,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县区和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无人机、走航车、激光雷达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加强远程监督,既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做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重点打击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强化政策引导。完善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和价格政策,统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含已下达资金),集中用于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延续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和煤改电、煤改气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五)强化考核督察。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及时下发预警函。对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县区,组织开展约谈或专项督察、挂牌督办,必要时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阳泉市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力争保持100%,切实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将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列为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县区,要结合所在地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制度。各县区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县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对工矿用地复垦的监管,原则上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禁止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全面落实调查评估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原用途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除外。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各县区要建立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及时调度更新,严格腾退地块监管。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采取第三方评估或跨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焦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严禁规划学校、住宅等。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严禁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严禁办理土地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制度。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对于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严格落实《土地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机制》,按时完成各阶段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实施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实现安全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重点监管单位要于2023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各县区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做好拆除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按要求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县区严格落实《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点排查行动等结果,聚焦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历史遗留废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以及雨季随洪水长距离污染下游农田的风险。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进行整治,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各县区要以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工作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申报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下达资金项目进行跟踪调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监管执法
1.强化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对重大案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各县区组织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梳理核实辖区内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的“一住两公”的地块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实现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各市直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对口加强县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提升环境效益
各县区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要规范资金使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执行,发挥好资金生态效益。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督促重点监管企业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督察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对未完成约束性考核指标、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约束性指标未能完成的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约谈或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阳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 2022—2023 年行动计划》,推进我市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有效管控地下水污染风险,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地下水水源的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两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重点工作
1.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围绕“一企一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打好基础。2023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完成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按要求提交调查评估成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等配合)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1.建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各县区要督导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井,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监测井产权归属为市生态环境局,纳入市级监测体系统一运维管理,结合地下水国考点位、市控点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自行监测井等,重点针对地下水源目标开采层位和污染源周边浅层地下水,推动建立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对于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要延伸监测下层相邻含水层水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2.提高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水平。各县区要针对辖区内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下水国考区域和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组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于非地质原因造成水质超标的点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针对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均要制定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3.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初步划定,逐步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推动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4.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等要求,动态更新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1.落实地下水防渗改造措施。各县区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推动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对于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2.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各县区要结合全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阶段性成果,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按《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动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等配合)
3.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各县区要持续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摸清底数,于2023年6月底前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矿井、钻井、取水井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开采任务的,各县区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对工程所有权人不明或缺失的,由当地政府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各县区要按要求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的监测,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开采煤成气等产生的废水回灌地下的,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要求,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要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加快推进山底河流域、小河流域煤矿“老窑水”污染修复治理项目,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治理成效。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申报“老窑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四)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
1.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各县区要按照市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国考饮用水源点位水质监测,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针对水质异常点位,及时研判分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2.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各县区要强化“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确定为人为因素超标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人为因素超标水源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3.加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力度。2023年底,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初步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有序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等配合)
4.防范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强化资金保障,提高技术水平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政府财政引导、企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各县区要强化项目库建设,积极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用好用足中央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强化队伍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建设,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考核督察
依法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机制,对各县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考核,对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县区及时预警、督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县区进行专项督办,必要时进行约谈。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主动参与地下水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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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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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