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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7-31 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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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月27日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大气污染联防联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月27日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水平,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详情如下: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标志性战役和“六大”攻坚提升行动计划》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到2025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施工现场“防污、控污、减污、治污”水平显著提升,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重要战略部署。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化”措施,规范施工现场围挡、道路硬化、冲洗设施、裸土覆盖、渣土清运、土方开挖等施工管理。鼓励施工单位在道路、围墙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装置。遇有4级以上风力或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时,不得开展易产生扬尘的拆除、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作业。

(二)加强施工现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的使用,涂料及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查验涂料和胶粘剂的出厂合格资料,无VOCs含量检测证明、VOCs含量超过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推动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发现未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放检测注册登记的应禁止入场,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车辆信息。

(三)全面提升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水平。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扬尘防治信息化水平。2023年底前,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接入智慧工地平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丰富扬尘防治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用“三棚一帘”、智能天幕系统等新型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实施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雾炮等降尘设施智能联动,形成扬尘监测、管控和治理的一体化智能闭环体系。

(四)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整改、停工、罚款等方式,重点对以下行为实施查处:

1.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在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

3.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

4.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的;

5.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

6.未按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围挡的;

7.未对易产生扬尘施工作业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安排。各地要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完成。要注重宣传引导,强化示范引领,对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做法予以表扬奖励和推广,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不断加大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管控力度。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层层压实责任,将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监督使用,监理单位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大施工扬尘防治投入,提高扬尘在线监测、智能喷淋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覆盖率,强化现场巡查整改。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和运行情况纳入日常文明施工巡查的范围,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扬尘污染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因现场大气污染防治不力被通报批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一律纳入黑榜公示,取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等评优评先申报资格。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州)要做好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于每月25日前通过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APP报送《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信息表》(附件),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