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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办法提级为部门规章 明确责任主体及公开内容时限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提级为部门规章 明确责任主体及公开内容时限环保网讯:4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以下简
环保网讯:4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新修订的《办法(草案)》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依法行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2006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施行十多年,有效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诉求表达渠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生态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相关措施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办法(草案)》对公众参与责任主体以及信息公开内容、时限、载体等进行优化设计,并由过去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彰显生态环境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会议强调,要及时修订完善《办法(草案)》的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措施有效落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办法(草案)》落地生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条件。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刘华,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
生态环境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延伸阅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参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 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参对象】公众参与对象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 围内的有关团体和个人,具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第五条 【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形成时,如实公示以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 效果。
第六条 【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 【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 信息:
(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 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 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 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 【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 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 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 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 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参 加,如实记录公众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等专业问题较多的,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证,形 成专家意见,向社会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互动沟通】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有关的科普资料、组织公众代表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 与公众开展互动交流,取得公众理解。
第十一条 【意见采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公众提出的与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 告书。下列意见应当重点考虑:
(一)选址选线环境影响论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
(三)不利环境影响减缓控制措施;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相关环保法规或技术标准适用。
第十二条 【未采纳意见处理】建设单位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 应当说明理由。对采用实名方式提出相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建设单 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公众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编 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以下简称公参说明),公参说明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
(二)公众意见的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或未采纳情况,未采纳的理由,与公众沟通 反馈情况等;
(四)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与公众互动交流方式、效果等 情况。
建设单位对公参说明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编制完成时,公开全部信息,征求公众意 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在建设项目开工 前均应处于公开状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以第七条(一)方式公开时,应当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电子版;以 第七条(二)方式公开时,应当在张贴信息中,告知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参说明的电子版查询网址链接和纸质版查阅地点。
应当根据受影响公众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纸质版查 阅地点,查阅开放时间应与公众反馈意见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公众监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期 间,公众可以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到公参说明
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 【资料保存】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公众参与过程中 的电话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以及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 形成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保密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依法 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其他利益诉求】涉及公众的财产、拆迁、征地、就 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无关的意见诉求和利益,公众可以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报送要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时,应当附具公参说明。
未附具公参说明或公参说明不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 同时公开公参说明,公众发现公参说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可向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对公参说明相 关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及诚信机制】被举报的公参说明经核实 存在重大弄虚作假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规 行为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 【施行规定】本办法自 201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中相关 内容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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