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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5-29 1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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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印发!水处理网获悉,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徐州市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年底前各地集中式处理设施纳入专业运维的比例达50%以上

水处理网获悉,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徐州市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年底前各地集中式处理设施纳入专业运维的比例达5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县达95%以上)。鼓励有条件地区将接管模式的配套管网、分散式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逐步纳入专业化运维范畴。全文如下:

徐州市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59号)要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以城带乡,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向农村延伸,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42%。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全面落实专业化运维。持续推进已建设施提升改造,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率达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治理项目建设。推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优先整治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发展村庄和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统筹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合理选择排水和收集系统建设方式,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优先推进已完成整村推进户厕改造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体系。市、县攻坚办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住建、水务、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协调推进机制,按期调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展及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未按进度完成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落实任务目标。市生态环境局要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调度考核,对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进展报告。

(三)强化设施运行管理。落实《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各县(市、区)要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推动整县制专业化运维,6月底前完成。要稳步推进集中式处理设施标准化、规范化运维,年底前各地集中式处理设施纳入专业运维的比例达5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县达95%以上)。鼓励有条件地区将接管模式的配套管网、分散式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逐步纳入专业化运维范畴。

(四)注重高效治理。在前期以接管、建站治理模式为主的基础上,持续坚持以分散治理、实施 “绿岛”项目等为补充治理模式,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治理技术和经济适用、简单有效且方便实施的治理装备。在农户居住分散的非环境敏感地区,结合户厕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可采取分散治理、简单治理模式;在规模小、常住人口少,或3~5年内计划拆迁的村庄,可通过建设 “绿岛”项目,采用“分户收集+吸污车集中转运”等方式,依托乡镇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能力有较大富余的临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有效治理。实施分散治理、“绿岛”项目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核实,该村可视为完成现阶段生活污水治理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案例进行梳理,对应用场景、工艺路线、装备标准(规范)、投融资模式等方面进行总结,6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实施老旧设施分类改造。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回头看”整治,动态更新设施排查整治清单和已建设施不正常运行台账。对不能稳定运行或达标排放的老旧处理设施,特别是2020年以前建成投运的设施,组织排查和运行效果评估,分类施策。对有改造价值的,制订提升改造计划,充分利用现有管网和厂站,逐步扩大收集范围,提高设施进水量和进水浓度。对设施管网破损严重无改造价值、运行困难的,依法履行固定资产减值和报废程序。对当年提升改造工作能完成的,该设施所在村仍视同已治理完成村庄,对不能在年内完成或无改造价值的,及时更新治理台账,将该村调整为未治理村庄。

(六)推进非现场监管。配合省级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情况开展调研,推动已建设施用电计量装置改装,设置独立电表,运用电力大数据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用电数据不正常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和督促整改,坚决杜绝长期停运或者晒太阳工程。鼓励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智慧化管理平台,在实现信息化监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对处理设施运行工况、厂站实景进行远程监控。

(七)强化排放达标监测。县级运维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尚未开展专业运维的地区,自行监测工作由县级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100m3的,自行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设计日处理能力20 m3(含)至100m3(不含)的,不低于每年1次;设计日处理能力<20m3的,年抽检率应不小于20%。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各自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工作,抽取20%的集中式处理设施开展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应确保应测尽测和数据质量,并根据监测情况、用电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八)加强项目储备和管理。鼓励各地储备整县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积极申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争取资金支持。已获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资金执行、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估,确保资金管好用好。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立项批复不一致、工程进度滞后、中央资金执行不及时、未达预期绩效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地区申请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九)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各地依法合规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除PPP模式外,鼓励各地运用施工总承包+委托运营(EPC+O)、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分期滚动投资等,多方筹措项目建设运维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十)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持续纳入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色田园乡村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建设等考核评选体系,压紧压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对真抓实干的地区在相关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向省厅推荐参评“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县”。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设施运行不正常问题突出的地区,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一)落实支持政策。配合省级开展设施用电情况排查,建立设施用电清单。落实国家《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纳入清单的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切实降低设施运行成本。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对未落实的地区要及时推动解决,9月30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强宣传发动。积极鼓励引导各地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良好成效,增强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制作通俗易懂的标语口号推动纳入村规民约,并争取纳入各地文明公约,提高农户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