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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4人!仙桃查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5-17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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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4人!仙桃查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仙桃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近日查处一起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件,依法行政拘留4人。2023年4月11日,仙桃

仙桃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近日查处一起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件,依法行政拘留4人。2023年4月11日,仙桃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线索,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警调查发现,自2023年2月7日起,安徽籍男子陈某宇、张某华驾驶一辆租借的白色厢式货车,在仙桃市及周边城市的摩托车、电动车经营处,收购废铅蓄电池共计454块,总重量达2.728吨,价值2.3万余元。经仙桃市生态环境局鉴定,被查获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陈某宇、张某华均不具备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资格和许可。同时,警方查明,摩托车、电动车经营者熊某华、祝某虎,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并从中获利。

目前,4名违法人员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1. 被遗弃的废铅蓄电池通常被作为危险废物,这些电池如管理不善就会导致重金属铅和含铅酸液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 收集废铅蓄电池的单位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3.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单位,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4. 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或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广大市民发现非法收集铅蓄电池等行为,可以拨打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