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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5-15 2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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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全面规范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和环评文件质量提升,推进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编制了《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2023年5月25日。

联 系 人:环评处 房杰媛

联系电话:0551-62376679

邮 箱:huanping813@126.com

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和环评文件质量提升,推进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住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及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

第二章 环评机构管理规范

第三条 【环评业务承接】环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条 【编制人员管理】环评机构的环评工程师及环评文本编制人员应当是全职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不得挂靠环评工程师证书,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账号密码,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

第五条 【环评编制要求】环评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评各项技术导则和规范等要求编制环评文件,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禁止瞒报项目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法对出具的环评文件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量控制管理】环评机构应建立至少三级的环评文件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落实,审核人员应严格把关,各级审核意见及修改情况均应留痕并存档。

第七条 【环评档案管理】环评机构应建立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踏勘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评文件最终审批稿、建设单位委托合同、环境监测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的批复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八条 【项目现场踏勘】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应进行项目现场踏勘,全面了解项目现状及周边环境情况,准确把握项目环评要点、环境要素及敏感目标,做好现场踏勘记录和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影像资料留存。

第九条 【项目评审】审批(评估)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时,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现场,负责汇报环评文件并回答有关质询。

第十条 【告知承诺报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负责回答项目有关情况的质询。

第十一条 【廉洁自律】环评机构不得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发放费用和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第三章 环评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省级和市级审批(审查)部门应通过日常检查、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环评机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等内容。

受理过程中,审批(审查)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责任声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正文及相关附图附件等。

评估过程中,技术评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评估有关程序和规范要求,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质量问题情形及《意见》所列的弄虚作假情形,应及时向审批(审查)部门报告,并协助梳理问题线索和调查处理。

审批(评审)过程中,审批(审查)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也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受理版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动态抽查。

日常监督检查中,审批(审查)部门检查环评机构和编制人员等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填报情况、编制单位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环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编制主持人全职及对编制文本熟悉情况等。

第十三条 【靶向监管】 省级及市级审批(审查)部门接到生态环境部移交线索、群众投诉信访举报后,要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环评机构和编制主持人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问题查处】省级及市级审批(审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存在的各类问题,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对于需要其他地市协助配合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联合调查。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惩戒机制】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编制人员及环评工程师,不接受其加入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申请;已入库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评报告技术审查、监督检查、抽查复核等环评类的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环评机构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对外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