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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3-29 1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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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新闻发布会实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年3月28日正式实施,当天,江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年3月28日正式实施,当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标准进行深入解读,并介绍近年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有关情况。

以下为文字实录:

陈晓曦: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江苏省境内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水域面积辽阔,占国土面积的17%,居全国之首,水域治水任务繁重。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是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江苏建设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取得显著成绩。江苏省陆续出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工程。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及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我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苏政办发〔2019〕26号),江苏编制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对《标准》进行深入解读,并介绍近年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有关情况。

陈晓曦: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一级调研员黄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王华成,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许柯。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陈晓曦。

陈晓曦:首先,请省生态环境厅水处黄卫一级调研员介绍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黄卫: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新闻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省水生态环境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年3月28日(也就是今天)正式实施。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标准》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质量取得明显好转。但对照建设美丽江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形势还不容乐观。一是江苏省情特殊,产业密集、城镇密集、人口密集,开发强度高,城镇化率达74%,污染排放总量仍处高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的4~5倍,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持续加剧。二是江苏位于长江和淮河流域末梢,属典型的平原水网地区,水网密度全国最大,入境客水占总水量的87%,特别是近几年受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区域不平衡现象和水质型缺水问题日趋突出。三是江苏担负着长江保护修复、南水北调清水输送、大运河传承保护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使命,面临着太湖、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保护的重要责任,需要坚守“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环境治理上,更加聚焦源头治理,更大力度发挥重点治污工程的作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经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2000多万吨,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比重近四成,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

为进一步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作用,2019年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制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差异化管控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为落实省政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基于科学、精准、依法治污的原则,制定了我省差异化管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二)主要内容

《标准》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共八个部分。标准的具体内容,大家可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法规标准”栏目查阅。本标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2023年3月28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3年后执行(2026年3月28日)。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1、水污染物方面

关于控制项目: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特征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12项常规污染物和总镉、总砷等7项一类污染物,特征控制项目包括挥发酚、氟化物、苯酚、甲醛等45项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必须全面监控,特征控制项目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关于区域分类:区域分类包括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含邵伯湖、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昭阳湖湖体)、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一般区域:除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关于排放限值:基本控制项目中12项常规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A、B、C、D四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主要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执行表2中A、B、C、D四级标准。基本控制项目中7项一类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执行表3标准。45项特征控制项目日均排放限值执行表4标准。

关于标准分级: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 m3/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 m3/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处于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不处于太湖地区的,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 m3/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 m3/d的执行D标准。

2、大气污染物方面

分为有组织排放限值和无组织厂界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包括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3项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表5标准;厂界浓度限值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等4项浓度限值,依所处区位分别执行表6中一级和二级标准。

3、污泥和噪声方面

控制项目及标准限值分别执行国家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三)意义

本标准的出台,将主要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拓展了治污减排空间。近年来随着治污攻坚力度的持续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很大改善,基本实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但治理边际效应逐步显现。新标准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减少城镇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控制。二是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能力。2021年初,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专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对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了全面部署。新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出水品质,为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升创造条件。三是推动环保技术装备的提升。我省是节能环保产业大省。新标准的实施,可以推动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进而带动污水处理行业环保技术装备的更新与发展,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供有力支撑。

陈晓曦: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提问一:我们这次的标准主要是在水和大气方面的标准有所提升,跟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今天实施的新标准有哪些显著特点?

陈晓曦:请省生态环境厅水处顾爱武副处长回答。

顾爱武:谢谢记者的提问!国家《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提出: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指导有关地方制定差别化的流域性环境标准和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因此,我们在制订新标准过程中,充分借鉴现有国家标准和其他省份的相关标准,衔接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结合了现阶段江苏省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实行分区管控。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其中着眼长江、南水北调和大运河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保护水体,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纳入重点保护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吨/日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吨/日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则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的排放限值。

二是落实精准管控。本《标准》从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建设规模、新建与现有三个维度细分了4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级,分别对应执行A、B、C、D四个标准等级,不搞“一刀切”。举个例子:新《标准》要求现有总设计规模日处理能力3000吨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标准。我们初步作了统计,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为乡镇污水处理厂,并且调研发现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配套完善污水管网,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能力。因此,对于这类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国家一级A标准执行,不再收严排放限值,体现了实事求是、精准管控的要求。

三是注重风险防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也要求,在生态环境管理各项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障公众健康的需求。在水方面,本标准在涵盖国标中所有控制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反映综合生物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风险控制指标,收严了“挥发酚、硫化物、总氰化物、有机磷农药、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等8项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江苏产业结构特点,增加“氟化物”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在大气方面,围绕防范产生的气味影响,适当收严硫化氢和氨这两项主要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排放浓度限值。

四是增强可操作性。一方面破解难题,建立日均浓度与瞬时值“双控”要求。目前国家标准中监测达标评判为“日均值”,但存在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执法监测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等实际困难,本标准新增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既可以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又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加强衔接,留下改造时间。我们充分考虑了新标准与现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的衔接,给现有企业预留了3年改造时间,即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本标准。过渡期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仍分别对应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太湖地方标准。

陈晓曦: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提问二:能否请编制单位介绍一下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情况?

陈晓曦:请南京大学环境学院许柯教授回答。

许柯: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标准的编制情况。

(一)《标准》编制过程。

2019年10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南京大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南京大学成立了标准编制组,于2020年6月9日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会,遵循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标准编制。累计对6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实地调研和采样;累计发放并有效回收问卷526份,系统分析370多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0万余条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企业座谈会2次,技术审查会3次;征求了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151家单位意见。

(二)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达性。

按照本《标准》排放限值,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达标率在70%~96%之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已有成熟的污染物处理工艺,通过工艺优化或工程改造可实现达标排放。

(三)《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

本《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据测算,每年可减排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约1.33万吨,氨氮约0.47万吨,总氮约1.28万吨,总磷约0.027万吨;减排大气污染物氨约1072吨,硫化氢约35吨。

陈晓曦: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提问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城镇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请问一下,围绕贯彻好新标准,有哪些方面举措?

陈晓曦: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王华成副处长回答。

王华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至关重要,我厅一直高度重视,在本次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我厅始终与省生态环境厅保持紧密联系,进行多轮次的会商研讨,力求标准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可操作。

《标准》对新建污水处理厂提出了明确要求,自3月28日起实施,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3年内实施到位。目前,我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约900座,日处理能力约2160万立方米,全省城市和县城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也实现全覆盖。自新的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起,3年内要全面执行,有不少城镇污水处理厂面临着提标改造,是行业内今后三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该说2008年以来,我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先后进行了两次排放标准的提升,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供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科学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本底调查,查清各污水处理厂排口位置、污水构成和运行情况,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范围,开展技术评估,制定“一厂一策”,优先采取非工程性管控措施。对于部分提标困难、投资大、效益低的小型污水处理厂,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撤并整合等方式实施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配置,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二是统筹推进提标改造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与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工作结合起来,从源头入手,指导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加强源头监管,杜绝工业企业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偷排或超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稳定性,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是完善政策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优水优价”的污水处理服务付费模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各地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提标改造的技术研究,为各地工作推进提供技术指导。

陈晓曦: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提问四:能否介绍一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工作举措有哪些?

陈晓曦:请省生态环境厅水处黄卫一级调研员回答。

黄卫:作为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多措并举,督促和推动本标准的落地见效。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加强对新标准的宣传、解读,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任主体准确掌握新标准的排放限值、达标判定和执行时限等相关要求。

二是推动提标改造。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摸底调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有关情况,开展分类梳理,制订“一厂一策”,推动相关企业提标改造和达标排放。

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推动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能力建设,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防范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四是加强环境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企业按照新的排放标准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达标排放要求。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确保标准有效落地实施。

五是落实政策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举办专场金环对话会,发挥“环保贷”“环保担”等环境经济政策,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引导金融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陈晓曦: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各位媒体朋友如果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也欢迎大家会后联系我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