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江苏《农药包装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江苏《农药包装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固废网获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
固废网获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工艺过程及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产物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运行管理要求。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以及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详情如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打通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途径,进一步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19日前反馈至njtechwangyi@sina.com,电话:025-58527359。
附件: 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0日
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
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工艺过程及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产物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以及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本条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
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37821 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GB 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364 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 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B 32/3151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 404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T4370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药包装废弃物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3.2
回收点 recyclepoint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对农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3.1)进行收集和贮存的场所,包括基层收集点和集中贮存点。
3.3
基层收集点 grass rootscollectionpoint
面向农药使用者,依托乡镇农药经营网点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3.1)收集暂存的场所。
3.4
集中贮存点 centralized recyclepoint
在县(区)级及以上设置的对各基层收集点(3.3)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3.1)进行统一清点归类、集中收集、打包、申报登记和贮存的场所。
3.5
分拣 sorting
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3.1)特性、材质,进行分类的过程
3.6
破碎shredding
利用机械设备通过冲击、切割、撕裂等物理手段,把农药包装废弃物(3.1)分割成一定尺寸碎料的过程。
[来源:GB/T37821—2019,3.2,有修改]
3.7
清洗cleaning
通过用水或溶剂等,将破碎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3.1),其沾染的毒性等危险废物及其它杂物进行冲洗清除的过程。
3.8
造粒 granulating
将经过破碎(3.6)、清洗(3.7)和干燥处理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3.1),通过熔融、挤出、切粒等工艺制备塑料颗粒的过程。
[来源:GB/T 37821—2019,3.4,有修改]
3.9
综合利用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农药包装废弃物(3.1)转化为可以再次利用物质的活动,可通过分拣(3.5)、破碎(3.6)、清洗(3.7)、干燥后,再经造粒(3.8)、改性等工艺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3.10
综合利用产物integratedutilization product
农药包装废弃物(3.1)综合利用(3.5)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再次利用价值的产物,主要为塑料颗粒。
4 总体要求
4.1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经基层收集点回收后,运输至集中贮存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4.2 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技术的先进性、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特性及材质等,选择合理可行的利用处置技术路线。塑料类农药包装废弃物宜选择综合利用的方式,综合利用过程应符合DB32/T 4370的要求。玻璃类、金属类、纸类等非塑料类农药包装废弃物应规范处置。
4.3 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5 收集、贮存和运输
5.1 回收点应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材质、特性等进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数据保存2年以上。
5.2 农药包装物废弃前宜经清水冲洗3次~4次,基层收集点应建立清洗审验机制。
5.3 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放入防渗漏的包装容器中,并确保包装完好且密封,无农药遗撒和渗漏。
5.4 基层收集点应设置具有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的收集设施(如专用回收桶或防渗漏托盘),暂存周期不应超过30天。
5.5 集中贮存点应按照GB 18597、HJ 2025等相关要求建设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应超过1年。
5.6 集中贮存点可采用压缩打包等方式减容贮存和运输,并配备渗滤液收集措施。
5.7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应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6 工艺过程
6.1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符合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
6.2 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成套化、密闭化的利用工艺,无法实现密闭投料或封闭式操作的,应采取负压收集措施。
6.3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经过分拣、破碎、清洗后,进行干燥,再经造粒、改性得到塑料颗粒产物,破碎、清洗、干燥等工序的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照HJ 1091执行。
6.4 清洗剂应优先选择水基清洗剂。清洗剂选择、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GB 38508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制要求。
6.5 应具有清洗剂加料、进水、搅拌混合、清洗时间等设施重要参数的运行控制系统。清洗剂宜选择管道、高位槽(罐)、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6.6 宜采用节能熔融造粒技术,宜使用无丝网过滤器造粒机,减少废滤网产生。
6.7 应选用低毒、无害的改性剂、增塑剂、相容剂等助剂进行改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改性剂。
7 环境保护
7.1 废气
7.1.1 企业破碎、干燥、造粒等各工段应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控制二次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1572或DB 32/ 4041等标准的规定。挥发性有机物应符合DB 32/ 3151排放控制要求,恶臭气体应满足GB 14554排放控制要求。
7.1.2 破碎、干燥和造粒产生的含尘废气应采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方式,符合DB 32/4041排放要求。
7.1.3 企业厂区无组织排放应满足DB 32/4041排放控制要求。
7.2 废水
7.2.1 企业应配套设置废水集中收集、预处理设施,合理选择成熟稳定的工艺技术及处理设备。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生化组合处理工艺等技术。
7.2.2 企业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应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否则,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及综合利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GB 8978排放控制要求,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CODCr、TOC、BOD5、氨氮、总氮、总磷等。
7.3 固体废物
7.3.1 企业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根据GB3433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5085(所有部分)、HJ 298明确其属性及利用处置方式。
7.3.2 应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的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数据保存10年以上。
7.4 噪声
7.4.1 对于物料输送泵、真空泵、风机、空压机、破碎等机械设备,宜选用低噪音的设备,并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确保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符合GB 12348的要求。
7.4.2 对于搬运、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应采取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措施。
8 综合利用产物
8.1 综合利用产物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也不应用作与人体直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相关行业。满足国家专用标准和国家、地方许可的除外。
8.2 综合利用产物宜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作为原料。
8.3 应按照HJ 1091中8.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杂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8.2要求。
8.4 应符合DB32/T4370中8.2.1相关要求,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使用单位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
8.5 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按照DB32/T4370中8.2.6相关要求,制作、张贴再生利用标识和产品说明书。
9 运行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企业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并执行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9.1.2 企业应按照HJ 2042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2 监测要求
9.2.1 企业应根据HJ 819中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9.2.2 企业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过程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9.3 信息公开
9.3.1 企业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上,按季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息,包括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主要农药残余量、综合利用产物流向等,按年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的企业相关信息,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的来源、接收量、使用量、贮存量、使用方式等。
9.3.2 企业每季度应在厂区对外公布的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9.3.3 企业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参 考 文 献
[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6号)
[2]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5号)
[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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