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开征求《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过深入排查建档等措施,目标到2025年底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开征求《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过深入排查建档等措施,目标到2025年底,完成杭州市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并纳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清单名录,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规范化监管。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公开征求《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我局起草了《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本文件从2023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107444385@QQ.com.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十五次党代会、市两会、市党代会精神,坚持依法、科学、系统、精准、全民治水,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化监管机制,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在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的新征程上,扛起省会担当、展现头鹰风采。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底,完成杭州市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并纳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以下简称“浙里碧水(蓝海)”〕清单名录,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规范化监管。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深入排查建档
(一)摸清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结合2016年和2017年全市排污口排查清单和“浙里碧水(蓝海)”有关数据,全面开展复核、排查工作,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分类、审批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简称市级对口部门);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晰责任。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和管理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县(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管理主体为属地镇、街,负责日常监管及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信息。建立“一口一档”信息。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相关技术指南及规范,对排污口进行分类,并负责排污口建档信息在“浙里碧水(蓝海)”应用录入。市级对口部门进行指导,推进建立“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整治提升
(一)坚持“一口一策”。各区、县(市)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实施“一口一策”分类整治。整治中应做好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提请市级对口部门、市治水办进行协商,合理设置过渡期。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最终的排污口清单,在“浙里碧水(蓝海)”等应用实现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决依法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禁止设置的区域内违法设置排污口的,由各区、县(市)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牵头单位: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建设(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其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由各区、县(市)政府汇总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全面规范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应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形成整治报告。以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排污单位要求,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应规范设置,并在明显位置树标识牌。(牵头单位: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试点先行。将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整治(牵头单位: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开展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溯源,并依法依规处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排水防涝安全。(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林水局)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思路,适时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禁、限、转、治”措施,探索以规模化水产养殖场自治、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日常管理
(一)强化规划管控。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划环评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相关规划编制部门牵头)
(二)强化审批把关。依法依规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批(备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落实“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新设置的排污口,各区、县(市)政府自行录入“浙里碧水(蓝海)”等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林水局配合)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监测频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各级河(湖)长在日常巡河时,将排污口纳入现场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应责任部门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强化数字赋能。依托“浙里碧水(蓝海)”等应用,建设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及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配合)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并成立对应的领导小组,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确定排测溯治等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市建委统筹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城管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林水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和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渔港排口等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三)严密组织实施。排查阶段。各区、县(市)根据排查情况形成排污口清单,并编制排查报告,制定分类整治方案,经市对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治水办备案,市级对口部门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反馈。整治阶段。市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阶段抽查本部门统筹负责的排污口整治销号情况,抽查量不少于区县上报量的5%。市治水办对整治销号工作按季度进行调度。验收阶段。各区、县(市)政府开展验收总结,整治销号情况经市级对口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市治水办备案。市治水办组织市级对口部门每年开展抽查,数量比例不少于各县(市、区)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其中抽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总数的30%。
(四)推动责任落实。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美丽杭州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进度严重滞后以及监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五)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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