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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4-15 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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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方案确定了普查工作的目标、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等,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方案确定了普查工作的目标、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等,详情如下: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2017〕72号)精神,指导我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段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为2017年度整年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根据国家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由贵州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统一下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省下发名录,严格督促责任单位执行,主要分类有: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市产业园区,含国家级、省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 (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为单位,进行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 (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 (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 (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物收集过程调查,根据其污染物产生单位,分别纳入相应类别污染源普查工作。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放射性物质:稀土等15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污染源按照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种植制度、土壤类型、耕种方式不同条件下调查化肥、农药、地膜使用及残留、秸秆处置和资源化处理对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水产养殖污染源对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筏式、滩涂养殖集中模式等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进行调查。禽畜养殖业污染源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粪便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处理处置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 (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 (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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