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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4-14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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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详情如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详情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促进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的意见》(赣发〔2017〕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定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根据排放的污染物情况,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费用,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三)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第三条 主要目标

(一)选择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生猪养殖密集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进行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一条符合江西省情的治理模式,实现“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目标。

(二)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

(三)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四)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生猪养殖密集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第四条 强化组织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政等政策。省环保厅要健全环保政策,强化执法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深化城乡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建设和运营监督指导。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工作方案。

第五条 总结推广经验。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进行改革示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报告省政府。

第二章 推进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市场化

第六条 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一)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

(二)对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各地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第七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新建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项目,要积极采用PPP模式建设,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合力,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

第八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采取PPP模式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等前期建设条件审查。加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标准编写和录入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监管、在线评估,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在全省网上审批系统统一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

第九条 合理确定收益。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当地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中标价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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