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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绍兴市环保“绿岛”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1-15 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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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绍兴市环保“绿岛”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环保“绿岛”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推进绍兴市环保“绿岛”建设

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环保“绿岛”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推进绍兴市环保“绿岛”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工业园区是我市块状经济发展和产业集群升级的主要载体,也是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指导帮扶工业园区提升管理水平、降低治污成本,结合绍兴实际,现就鼓励工业园区实施环保“绿岛”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我市块状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园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目标,以环保“绿岛”建设为抓手,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原则。根据园区产业类别和生态环境工作现状,鼓励、引导工艺相似、产污类似、位置相近的企业通过组团共建共用、牵头企业代建租用、第三方企业自建公用等形式共享产污车间和治理设施,开展大气、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固废规范集中收集贮存处置等。

(三)对象范围。园区指区域边界清晰、规划布局合理、产业定位明确、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机构健全、认定程序规范、环保要求可达的工业区或企业集聚区。

集聚区(园区)内涉及落后产能、重污染、高风险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及企业不适用于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审批准入通道,保障“绿岛”项目落地

1.统筹规划,项目联动。实行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园区,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企业,项目环评直接引用区域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融合试点工作,对工业集聚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环评和排污许可实行“两证”同发。

2.开辟绿色通道,推行打捆审批。将“绿岛”项目纳入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做到快批快办。针对纳入生产车间共享、废水废气治理和固废集中收集贮存处置设施共享的小微企业,可开展环评打捆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建设共享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的,仅须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环评,其余依托共享设施的企业,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3.统一建设标准,加速项目推进。结合“低散乱污”企业整治,在企业集聚的基础上,高标准同步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实施“绿岛”项目的园区内原则上不允许企业自行建设同类污染工序。根据园区特点,通过“对口”建立“绿岛”服务设施,鼓励创新、允许试错、积累经验,加速在全市形成一批工业“绿岛”项目。

(二)强化项目实施保障,提升“绿岛”运行水平

4.建立完善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项目主体、园区、企业等各方运行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效。“绿岛”项目建成后所需运行经费由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分摊,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形成长效稳定的运行机制。

5.建立“绿岛”项目优选库,由申报单位填报项目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各县、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绿岛”项目初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审查,从项目成熟度、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显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撑材料完备性等方面,开展“绿岛”项目审核,优选一批已建、在建和拟建环境“绿岛”项目,纳入环境“绿岛”项目库。

6.“绿岛”项目应以合同管理约定等方式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建设运维主体及“入岛”中小企业的排污许可责任。“绿岛”项目和企业排污许可证以及上述合同均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依据。

7.“绿岛”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环境“绿岛”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其他主体责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符合环境污染治理的高效技术及设施设备,保证设施正常高效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专业化运行管理队伍、开展人员培训、完善资料台账,杜绝“只建不管”或“重建轻管”现象,切实发挥项目效益。

8.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绿岛”等相关行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扩面,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等大数据和视频流的分析研判,实施动态、分类、精准监管。

9.各区、县(市)政府可按“多元投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财政管理资金可给予政策倾斜,切实缓解“绿岛”项目建设的投资压力,并在企业绿色低碳工厂申报、环保信用等级等评价考核过程中给予加分。

(三)推进项目跟踪评估,规范“绿岛”运行机制

10.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评估“绿岛”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运行监管服务。建立“绿岛”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的褒奖和约束。通过建设数字化监管平台,推进园区“绿岛”项目数字化转型,实施“绿岛”智治。

11.“绿岛”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2.“绿岛”项目实施主体应当规范保存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资料,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记录、录像、照片;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日志、维护检修台账和监测数据记录;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品牌、参数、运行数据和隐蔽工程封闭前录像、照片;

(4)样品采集、检验分析过程录像;

(5)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四)发挥优势潜力业态,打造“绿岛”项目示范

13.继续优化完善现有固废处置“点对点”利用。针对现有初具规模的废酸、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贵金属催化剂等收集处置利用“绿岛”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有基础有优势的“绿岛”运营主体继续发挥环保治理作用,建设市内示范“绿岛”项目。建立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合理布局危废集中收储与分拣中心,强化源头分类指导、中间规范收运和末端科学利用。

14.深化废水专业治理方式。合理布局铝氧化、电镀等表面处理和印染等行业企业集中服务点,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动配套建设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污水集中预处理示范项目,实现涉水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深化共建共享“绿岛”新模式。

15.探索涉气污染管理模式。针对涉VOCs中小企业废气治理难和处理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集中喷涂中心和纺织后整理等废气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在上虞区和诸暨市等地试点推进涉VOCs排放的中小企业集中治理路线,探索建立 “回收再生+管家服务”创新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绿岛”项目建设,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环保“绿岛”建设工作。 建立环保“绿岛”建设管理制度清单、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定期跟踪、评估,强化闭环管理。

(二)强化要素保障。强化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及能耗要素保障,引导政府基金、社会资本投入园区“绿岛”重点配套项目建设,落实资金扶持政策。

(三)强化宣传推进。加强宣传发动,广泛调动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支持、各方参与、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