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项目核准半年内开工则优先配置开发指标!四川巴中市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事项
项目核准半年内开工则优先配置开发指标!四川巴中市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事项12月14日,四川省巴中市发改委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按照
12月14日,四川省巴中市发改委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综合评价方式或电价竞争方式优选确定项目法人。鼓励开发企业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资合作开发。
优先支持燃机发电、抽水蓄能、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项目业主在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后,半年内实现项目工程实质性开工的,按照新能源开发年度实施方案优先配置新能源开发指标。对于项目推动及时、经济效益好、企地融合发展程度高的企业按照不低于首批次规模指标再次配置新能源开发指标。
投资企业在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后,半年内未实现项目工程实质性开工和企地融合发展程度低的,由市政府无条件收回项目新能源开发指标。
全文如下:
关于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巴中市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专题会部署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规〔2021〕181号)等文件规定,科学有序推进我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统筹推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范围
市域内所有风电(集中式和分散式)、光伏(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和集中式光伏)资源开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法人选择、资源配置、建设运营管理需符合要求内容。
二、统筹选择目标企业
(一)选择要求。风电、光伏资源开发、抽水蓄能项目开发目标企业坚持优选法则,优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企业实力、技术方案、地方贡献。
1、企业资质。企业应为独立法人,无市(州)级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或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等状态。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重复作为目标企业。
2、企业实力。原则上优先选择建设经验丰富、投资能力强的优质企业。建设经验要求风电、光伏资源开发业绩不低于10万千瓦,水电开发业绩不低于20万千瓦。投资能力要求上年底企业总资产30亿元以上,净资产5亿元以上。
3、技术方案。目标企业意向技术方案需完整具体、工艺先进、科学合理。尤其是资源开发与地方融合发展实施方案要具体可行,通过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带动当地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形成“1+N”开发模式。
4、地方贡献。目标企业承诺通过市场化原则优选成为项目法人后,在项目所在县(区)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合资公司,保障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
(二)确定程序。各县(区)政府在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或与意向目标企业正式商谈前,各地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部门需向市级对口部门协商沟通。预计投资10亿元以上的资源开发性项目和装备制造等生产型企业的投资促进活动,需经市新能源产业链长制办公室会商研究,按照巴中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项目法人选择
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综合评价方式或电价竞争方式优选确定项目法人。鼓励开发企业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资合作开发。
(一)选择方式
1.综合评价。采用多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优选项目法人,评价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能力、技术方案、产业带动、上网电价以及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要求等。
2.电价竞争。明确开发技术、环保水保要求、土地政策等开发边界条件,光伏项目以上网电价为唯一竞争因素,风电项目以上网电价为主要竞争因素。
(二)确定程序。
1.由市政府提出按照市场化竞争原则确定开发主体的工作方案,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后开展优选并形成实施方案。
2.项目法人优选结果和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3.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县(区)政府与确定的开发主体签署投资协议。
4.对依托常规水电站(水库)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若其开发主体与常规水电站(水库)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事先与常规水电站(水库)项目法人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四、统筹资源指标配置
(一)全市风电、光伏资源通过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统筹配置。
(二)优先支持燃机发电、抽水蓄能、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项目业主在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后,半年内实现项目工程实质性开工的,按照新能源开发年度实施方案优先配置新能源开发指标。对于项目推动及时、经济效益好、企地融合发展程度高的企业按照不低于首批次规模指标再次配置新能源开发指标。
(三)投资企业在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后,半年内未实现项目工程实质性开工和企地融合发展程度低的,由市政府无条件收回项目新能源开发指标。
五、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管理
各县(区)政府督促目标企业或项目法人按照省、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一)因目标企业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不能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由协议签订甲方无条件解除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委托协议。
(二)项目核准后,投资开发业主要依法依规及时落实用地、环保、水保、安全评价等建设条件,在市委、市政府规定时限开工建设,按期投产发电,因项目法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开发,不能履行相应责任或存在违规转让资源的,市人民政府无条件解除投资协议和收回项目开发权。
(三)未经市级统筹协调同意的新能源招商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转报。不符合《巴中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未进行市级资源统一配置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转报或核准,国网巴中供电公司在接入系统规划方面不予安排。对不符合开发主体确定程序的行为,须予以规范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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