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四川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四川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如下: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川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川自然资发〔2023〕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见附件1)已经印发实施,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
(一)严格限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活动类型原则上应严格按照142号文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世界遗产地等特定区域,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在用地报批前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需要用地报批的,不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而改变其原有的用地审批层级。涉及需要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在出具规划选址或审查意见时,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需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预审与选址手续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说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情况。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在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同意的工作流程(见附件2),逐级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依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占用审批
(一)严格控制项目范围。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142号文规定范围内,不属于该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二)规范办理要求。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规定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业主提供的文件资料。在上报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由建设单位提供涉及该项目的相应层级文件、规划或方案等依据。在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需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生态环境管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等,逐级上报自然资源厅,由自然资源厅会同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再报请省政府出具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流程详见附件3)。
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有序处理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退出计划和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按期完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工作任务,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原住民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旧宅基地拆除按规定复耕复绿,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三)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省级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动态监测评估,对监测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2022年8月16日后,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报批材料中应专门说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市、县要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建立本行政区监管体系,实施分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四)严格评估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发生调整的,市、县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按程序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按程序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提出建议反馈两厅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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