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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1-11 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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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海南省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按要求完成锅炉低氮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给予

海南省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按要求完成锅炉低氮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鼓励在用锅炉单位开展提标改造工作,拟对按要求完成锅炉提标改造的锅炉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为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指提标改造,是指经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在用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末端治理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不包括锅炉整体更换。登记日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的在用锅炉,按要求完成锅炉低氮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完成验收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放,验收时间以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时间为准。

补助资金支持与提标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治理性设备投资,不含招投标、监理、锅炉房增容等其他费用。

已列入高新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的企业,改造补助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所需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补助方式

(一)补助条件

锅炉业主单位提标改造后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150毫克/立方米。

(二)补助标准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1)单台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容量(蒸吨)+3

(2)单台容量大于4蒸吨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容量(蒸吨)+3

(3)单台容量20蒸吨及以上

补助资金(万元)=2×容量(蒸吨)

2.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1)单台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容量(蒸吨)+3

(2)单台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容量(蒸吨)+5

(3)单台容量20蒸吨及以上

补助资金(万元)=3×容量(蒸吨)

3.燃油锅炉低氮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参照燃气锅炉标准执行。

4.补助资金核定时,应分别按照锅炉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锅炉数量与单台规模代入补助资金公式计算,以计算结果的较低值拨付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改造费用的50%。

三、锅炉改造实施要求

(一)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锅炉改造的责任主体 ,应选择成熟、可靠、稳定、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并遵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改造过程依法依规、操作安全。

(二)锅炉业主单位与锅炉提标改造实施单位对锅炉改造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负主体责任。锅炉提标改造实施单位包含设备提供商、现场施工单位等。锅炉提标改造施工属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规定的锅炉监督检验范围的,在施工前需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要求落实。

(三)锅炉改造工作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检测机构进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其测试工况应不小于75%额定出力,并出具有效的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

(四)海口市行政范围内锅炉业主单位跨区域的,资金申领由企业注册地或税收缴纳地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审核。

五、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资料(均需盖章)

1.锅炉提标改造施工属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规定的锅炉监督检验范围的,提交锅炉监督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

2.企业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原锅炉使用登记证、企业排污许可证明;

3.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彩色照片,包括锅炉、低氮燃烧器或新增脱硝治理设备及其铭牌照片。

4.购置设备相关材料,包括低氮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项目采购合同彩色复印件、合同总额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合同总价30%以上(含)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5.锅炉监测材料,包括改造前锅炉烟气原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改造后锅炉烟气排放浓度监测报告。

6.相关承诺书,包括本低氮改造项目未申领其他财政资金的承诺书(附件1)、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7.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3)。

(二)申领程序

1.锅炉改造的业主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提标改造前将《海口市在用锅炉提标改造工作计划表》(附件4)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登记。

2.完成锅炉改造的业主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提交申领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料,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按提交时间进行登记。

3.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提交时间顺序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在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上出具验收认定意见(加盖公章),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

4.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实处理存在异议的事项。

六、监督管理

(一)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改造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锅炉提标改造低氮排放监管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依法依规拨付补助资金。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锅炉提标改造安全监管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项目改造资金,完成资金审核与下拨等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五)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锅炉使用单位的执法检查,对燃料使用、运行维护、设备维修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设施非正常运行、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通知辖区锅炉使用单位积极开展锅炉提标改造工作。

(七)市燃气公司负责保障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燃气压力调节工作。

(八)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已完成改造工作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安全性能开展随机抽查。若发现未按要求申领资金,或经抽查监测未达相关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市生态环境局将向锅炉业主单位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改造单位或监测机构在全市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3 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