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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1-11 12: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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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1月6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化工园区应建立生态环境

1月6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化工园区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园区及其企业应具备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100%收集、100%安全贮存及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攀枝花钒钛化工园区、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是我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化工园区优布局、调结构、促规范、提门槛、强监管工作,实现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对加强化工园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产业规划

(一)各化工园区按照“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并统筹做好与规划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等衔接。

(二)按照做优特色、集群成链、转型升级、错位联动的思路,构建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功能型化工园区。攀枝花钒钛化工园区、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按照本园区制定的产业规划进行布局发展。

(三)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效能治理,坚持亮特色、延链条、育增量、扩存量,推动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合理、产业提质增效、管理规范有序,实现产业成链化、生产清洁化、能源低碳化、废物资源化、厂房集约化,建成以行业龙头为核心的绿色化工产业基地,积极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严格开展规划建设

(一)不得随意修改、突破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对因发展需要确需扩区的,符合扩区条件规定后按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攀枝花钒钛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区块一(团马立片区)东至成昆铁路线,南至迤资火车站,西至保安营东麓和鱼塘、五桂塘单元,北至金江火车站;区块二(迤资片区)东至大龙潭乡迤资村,南至大龙潭乡新街村,西至大龙潭乡混撒拉村,北至钒钛产业园区立柯组团;区块三(安宁片区)东至四平山、对门梁子,南至钛兴路,西至老鹰岩村、干沟,北至菠萝果树沟、石观音沟。

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区块一东至龙庄路,南至攀煤联合焦化厂区,西至353国道,北至353国道;区块二东至353国道,南至格园中路一号支线,西至龙庄路,北至瀚通焦化厂区。

(二)编制化工园区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规划建设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组织地质专家评审,同时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三)依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底线、主导风向、地势高差、企业装置之间相互影响、生产工艺、物料性质、应急救援、公用设施保障等因素,统筹园区项目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和办公生活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园区内重要应急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快速响应。

(四)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通过市场化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配套设施,加强园区内的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封闭化管理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等设施建设,增强园区承载绿色化工产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新入化工园区项目原则上应属于化工类项目、钒钛产业项目和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以及其他支撑“2+3”现代工业体系发展的项目。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明确项目入园标准。树立“亩均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完善以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产值、税收贡献、创新投入及产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强度等为主的控制性指标评价体系。攀枝花钒钛化工园区内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设计、评价等投资及流动资金)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营业收入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不含建设期),企业R&D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5%;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内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设计、评价等投资及流动资金)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营业收入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不含建设期),企业R&D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5%。

(三)严格生态环境准入。落实园区和园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适时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调试排污前应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入驻化工园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入驻化工园区的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进行自主公开后,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承诺制管理要求办理。

(五)推动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引导化工园区内现有项目对标各类规范要求,持续实施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安全提升、智能信息化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打造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和市场话语权的示范标杆企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六)健全项目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项目退出管理办法,依规清退占而不建或长期无实质性建设进展、未按招商引资有关投资合同履行义务等情形的项目。全面整治提升亩均效益水平较低、高耗能高排放的低效企业;依法依规坚决整治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

(七)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按照宗地评估价予以出让。对省、市确定的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地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片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地价标准。用地企业竞买取得土地后,要与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由化工园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投资协议进行监管,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强化日常管理

(一)安全管理。

1.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专业需求的安全监管人员,统筹园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2.化工园区应全面掌握园区内危险源、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辨识危险源影响范围,制定封闭化管理实施方案,划分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采用自然隔离、物理隔离、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隔离,实行封闭化管理。

3.化工园区应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点和隐患清单,落实管控和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4.化工园区应加强园区内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存放、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标准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执行。

5.化工园区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建设消防站,编制化工园区消防规划,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人员、车辆、器材等符合化工园区灾害事故处置要求。

6.化工园区应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设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管理、封闭化管理、应急管理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与企业和监管部门信息互通。

7.化工园区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应按照《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采取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两个化工园区均有配套的实训基地提供安全技能实训服务。

8.化工园区应具有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园区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1.化工园区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园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监控、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监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化工园区毗邻敏感目标的,还需建设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定期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定期发布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园区建成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工业废水纳管率达到100%,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要求,涉及石化、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LADR(泄露检测与修复),建设废水、废气和土壤特征污染物名录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

2.园区及其企业应具备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100%收集、100%安全贮存及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可结合化工园区外处理处置能力)。

(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1.化工企业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编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自行组织地质专家评审。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治理工程竣工后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通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加。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化工企业要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和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防范应对工作。对巡查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台账,分类整治,逐一落实防控措施,做到有防灾预案、有警示标牌、有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落实撤离路线、避险场所,开展防灾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汛期要强化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培训演练、主动避让等防灾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四)水行政管理。

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紧扣园区规划发展规模和功能定位,加强各产业需水规模、企业准入条件和用水合理性管理,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确保园区用水符合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要求。要坚持节水优先,严格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加快产业节水改造提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要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的配置方案,加大非常规水使用力度,落实配套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督促入园企业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税,开展取水、用水和退水计量监测建设,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全面落实化工园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统一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督促入园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做好化工园区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明确入驻化工园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准入要求,督促指导化工园区内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推动实现化工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3.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审批评估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入驻化工园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原方案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和入驻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化工园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

化工园区要充分利用GIS和电子围栏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掌握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园企协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过程监管。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具备相应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具有能监控化工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监控设施。货物源头单位应在企业出口安装计量称重设备,建立货运源头登记、统计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六)职业健康管理。

1.化工园区应建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和工作方案,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职业健康安全。

2.化工园区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管理,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

3.化工园区应开展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五、加强高质量发展考评体系建设

(一)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攀枝花钒钛化工园区的各项工作,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化工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成立推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定期研究解决化工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统筹推动全市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处理专班日常工作。

(三)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围绕经济规模、增长速度、产出效益、绿色质量、招商引资、服务体系等,完善化工园区年度综合考核机制。对承担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责任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未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的单位予以问责。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