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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3-01-11 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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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固废网获悉,贺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

固废网获悉,贺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监管维护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持续深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强化治理工作常态长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坚持把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为乡村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以加强村庄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减量、补齐设施短板、构建长效机制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日常运行管理,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持续推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典型案例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能力,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要以“有完善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等“五有”标准为目标,到2025年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自然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行政村的覆盖率保持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村民自治。推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村民的责任和义务,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良好局面。

(二)因地制宜、科学治理。综合镇(乡)、村人口规模、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集、清运、处理模式。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实现区域共享、连片治理。

(三)分类减量、科学处置。按照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总体要求,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途径方法,健全完善收运处置体系,提升治理成效。

(四)全面治理、注重长效。坚持全面推进、不留死角,坚持久久为功、一抓到底,严防“走过场”“一阵风”,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持续开展、健康发展。

四、工作职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贺州市机构改革安排和职能调整,以及贺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贺州市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统筹协调和推动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工作,对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开展工作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指导和推进耕地、农田、水田中属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并纳入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一处理。

市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衔接。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积极利用预算内投资、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债等,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推进高速公路、国(省、县)道等公路两旁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并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一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和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并纳入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一处理。

(二)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参照贺州市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级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村庄清洁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健全完善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开展检查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收运处置体系设施布局

优化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布局体系,合理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加快补齐乡村垃圾处理(中转)设施短板,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监管和运营维护体系,保持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行政村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应责任部门负责本地贯彻落实工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应责任部门〕

(二)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农村实际的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2022 年,开展一批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四分法”试点,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2023—2025年,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源头减量试点范围,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转运率、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率,到2025年,全市实行分类处理的行政村达到25%。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运输补贴制度,统筹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协作融合,建设一批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有机肥料厂,创建一批贺州市级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区)。扩大供销社等农村生活垃圾和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协同推进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突出常住人口规模和便于投放、清运的原则,合理确定村内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类型、建设密度和需求数量,规范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大环境设施建设力度,集中配备一批农村日常环卫保洁工具、垃圾收集箱和清扫、清运车辆,有条件的逐步推广使用压缩式垃圾转运车,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转运效率,逐步补齐农村环境设施建设短板。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设施,原则上每个乡镇必须建设垃圾转运站。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公布至2025年各地保留的镇、村级处理设施名录,要对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水、渗透液等,做好收集、贮存及处理等工作。要逐步取缔露天垃圾收集池,建设或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站),普及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和密闭式运输车辆,取缔简易填埋、露天焚烧等落后的处理方式。坚决禁止随意倾倒、抛撒、露天焚烧农村生活垃圾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填埋农村生活垃圾等行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制定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日常巡查机制,镇级每半月、县级每月巡查一次、市级不定期巡查。根据排查出不同类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地理位置、堆体规模、垃圾成分、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平垂直渗透等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等级评估,采取“一处一策”方式确定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建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实施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回潮。(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完善长效运行管护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1.加强村庄卫生保洁。巩固拓展“美丽贺州”乡村建设活动成果,保持村庄清洁整洁。大力实施村庄清洁行动,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突出清理死角盲区,由“清脏”向“治乱”拓展,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配足配齐村屯保洁员,尽可能多安排农村公益性岗位,保持保洁员队伍稳定。通过“门前三包”等制度明确村民责任,引导农民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进程。各县(区)推进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改革,创新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由县级统一购买第三方服务,引导和支持专业化的社会力量参与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等工作的运营与管理,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县级牵头部门建立相关监督制度,由部门、乡镇监督第三方按协议要求,保证工作质量。力争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实现全覆盖。(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压实运行维护企业或单位的责任,做到垃圾规范投放、日产日清。加强对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的巡查检查和所辖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服务质量监督的考核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抽查和暗访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要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设立村级巡查监督员,加强日常巡查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要充分利用好“壮美乡村”二维码,构建基层监督举报渠道,并加大社会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力度,不定期开展暗访督导工作,形成全方面、立体式监督格局。市级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冲着问题去,实行点对点实地指导。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给予补助的运行管理维护经费保障制度。(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广泛动员群众,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各县(区)要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村民自治组织为纽带,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动员群众共同谋划,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制定、垃圾收集点选址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动员群众共建体系,组织村民定期打扫庭院和房前屋后卫生,因地制宜建立农户缴费制度。动员群众共管环境,制定村民环境卫生行为准则或将有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明确村民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动员群众共评效果,建立村庄清洁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组织村民对垃圾治理效果进行评价。推进工作成果群众共享,通过建立积分制,设立“红黑榜”等多种方式对农户进行激励,结合实际对工作情况较好的保洁员、工作成效突出的村庄给予奖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局,按照“五有”的目标,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市城市管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强化指导服务。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认真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总体部署和部门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完善设施建设,保障日常运行,强力抓紧推进。并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二)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各县(区)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的沟通衔接,积极推介包装项目,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相关项目支持。鼓励通过融资担保、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搭建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鼓励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检查计划和重点工作督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街接重点暗访事项。日常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压实责任,督促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不断提升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对随意倾倒、堆放、露天焚烧、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以及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违法违规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总结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将改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创新利用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全民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村庄卫生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等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