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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12-30 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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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贯彻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破解环境权益抵质押融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贯彻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破解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难题,发挥环境权益融资功能,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发展。

湖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等金融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贯彻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破解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难题,发挥环境权益融资功能,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试点推进、统筹配套”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统筹推进两个作用,强化上下联动以及跨部门、跨机构协调,统筹配套环境权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权益登记、交易管理以及制度设计、机构建设等,拓宽环境权益市场化融资渠道。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有效盘活企业环境权益资产,力争2023年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规模达50亿元左右,2024年超过100亿元,2025年超过200亿元。

二、试点安排

(一)工作推进小组。成立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保监局组成的湖南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开展绿色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具体负责:

1.审议确定合作银行;

2.审议确定试点区域;

3.确定运营管理机构;

4.研究环境权益试点范围和配套机制;

5.指导试点区域的改革实践;

6.审议改革试点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试点范围。纳入本次试点的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主要包括排污权指标、碳排放权配额等,其他环境权益如用能权配额、取水权、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等,根据环境权益交易体系建设情况,逐步将其纳入环境权益抵质押物范围。其中,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通过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并落实了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权指标;碳排放权配额指的是生态环境部门分配给本省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方式合法持有、依法可交易的碳排放额度;用能权配额指的是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用能单位指定时期内的能源消费额度;节能量指的是用能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取水权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绿色电力证书是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资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完成备案;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指的是相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试点区域。各市州、县(市区)可遵循自愿原则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综合考虑发展基础、地方积极性、人员队伍、支撑环境等因素确定试点区域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外公布,试点经验和模式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全省。试点区域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共同出资组建风险补偿资金;

2.建立工作机制并提供配套支持;

3.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授权运营管理机构承担该试点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协调解决运营管理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深化改革试点的相关建议。

(四)合作银行。省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或非法人银行机构省级分行(有在试点区域正常发放环境权益贷款的网点)可遵循自愿原则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工作推进小组根据适度竞争、创新和风险控制能力优先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试点区域、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四方协议。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开发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相应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信贷的有效投入。建立专门针对环境权益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原则上15个工作日以内),贷款期满后建立方便快捷的续贷展期机制,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2.对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不超过100个BP;

3.确定专门团队和人员开展环境权益贷款业务,及时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贷款资料和通报贷后管理情况,按季度向试点区域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通报贷款情况;

4.合作银行在单个试点地区的环境权益贷款年末余额应不低于该试点区域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年末总额的10%;

5.对存在还款风险的环境权益贷款,可以通过依法追加担保措施、更改偿还贷款模式等方式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并向运营管理机构通报;

6.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尽责追偿。

(五)贷款企业。企业可自愿加入湖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拟设立,下同)环境权益融资企业库,以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的排污权配额、碳排放权配额等环境权益作为抵质押物,向合作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并满足以下要求:

1.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2.能够如实提供资料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达到合作银行授信要求,认可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结果;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无违法失信行为和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列入省生态环境厅最新期发布的环境风险企业、环境不良企业名单;

4.配合完成环境权益评估、抵质押登记等工作;

5.获取贷款后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6.配合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开展贷后检查;

7.承诺将贷款资金仅用于绿色、环保和转型领域,不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不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8.及时向合作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六)风险补偿资金。由试点地区根据适度原则安排本区域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省级财政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按1:1的比例安排省级补偿资金(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再酌情考虑对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由工作推进小组选定的运营管理机构对省、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80%(同一试点区域,每家合作银行发放单家企业贷款代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省、试点区域风险补偿资金等比例进行代偿。对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的合作银行,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超过2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可以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代偿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代偿。每家合作银行获得代偿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贷款余额的5%。当合作银行获得代偿补偿金额超过该机构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贷款余额的3%时,运营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发出警示,合作银行应当在该试点地区审慎新增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并加强贷后管理;超过5%时,运营管理机构暂停与合作银行合作新增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业务。

(七)运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有金融服务经验的企业法人可遵循自愿原则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作为运营管理机构。工作推进小组根据团队和人员配备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选择运营管理机构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外公布。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账户管理、资金组建、增资、资金划拨及债权追偿等日常运行工作,依托风险补偿资金为企业获得环境权益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2.依托软件开发、大数据和征信机构等方面力量建设,协助运营湖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贷款申请、数据收集、信用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功能的环境权益贷款支持系统,并建立涉企数据安全保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运行;

3.对合作银行进行资格初审和开展绩效评价;

4.审核环境权益贷款项目,核实合作银行是否尽职、审核代偿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5.认真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不定期对获得环境权益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后抽样调查,协助合作银行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6.开展试点工作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等工作,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试点地区出资人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季度、半年运行报告,向工作推进小组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行报告,及时向试点地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改革试点工作;

7.强化公益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当年环境权益贷款发生额的0.5%,除必要运营费用外,主要用于合作银行绩效激励;

8.完成联席会议和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权益抵质押登记机构。环境权益贷款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湖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省内抵质押登记平台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完善环境权益抵质押登记、变更、注销、公示、查询等功能,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对接;

2.设置环境权益融资征信系统模块。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节能环保和环境违法信息实行更科学的风险定价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降低金融风险。

(九)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工作推进小组研究选择1家省内合规交易场所作为环境权益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职责如下:

1.依法合规设立环境权益交易品种,建立交易机制;

2.积极配合合作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对涉及环境权益强制划转、强制出售的,交易所应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和违约事实证据依法合规进行相应处理;

3.为环境权益融资参与各方提供综合服务。

三、配套机制

(一)完善权属登记确权管理体系。出台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操作指引,对排控企业及项目开发单位,在自愿申请且无权属纠纷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登记、备案或核准文件,明确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赋予所有(使用)者依法经营、处置、办理抵押贷款等相关权利。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我省重点耗能企业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能权配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规范排污权确权,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排污权证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水权确权有关工作,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绿色电力证书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根据国家部署推进。

(二)健全环境权益价值评估体系。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权益特点明确指导价格。环境权益价值评估原则上由合作银行组织开展,综合考虑环境权益指标的剩余有效期限,参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价格、交易市场价格等因素,与贷款企业协商确定评估价值。环境权益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合作银行也可以自行评估。运营管理机构和试点地区应积极推行排污权指标、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或节能量、水权、绿色电力证书、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等环境权益资产第三方评估咨询制度,引入专业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推动解决环境权益定价难等问题;建立环境权益抵质押评估信息系统、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库,制定评估争端解决机制。

(三)优化抵质押登记服务体系。工作推进小组研究制定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实施标准和操作指引,明确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湖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分别办理抵质押登记。

(四)建立健全资产流转处置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平台,以市场化模式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资产拍卖、回购等处置业务,破解环境权益资产抵质押处置变现难题,化解环境权益抵质押借款金融风险。省内具备环境权益交易相关资质的交易场所及环境权益登记机构应积极配合合作银行环境权益抵质押类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对违约的企业所抵质押的环境权益及其他担保品,应及时予以冻结;涉及环境权益强制划转、强制出售的,交易所应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和违约事实证据依法合规进行相应处理,不得对金融机构持有的环境权益类不良资产的转让处置设置门槛限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五)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优化风险补偿流程,规范财政风险补偿金筹集、拨付及使用,确保风险补偿金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工作,并牵头向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汇报沟通工作进展情况;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业务指导和风险预警防控;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做好权益价值评估体系、资产交易体系、政策宣传、专业人才队伍等基础性建设;

2.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企业排污权、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定期向省级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送环保达标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或项目名单,通报各企业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配额变化及借款人环境违法等情况;

3.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企业用能权配额管理以及探索建立湖南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机制;定期推送绿色能源、清洁能源项目,以及清洁节能生产企业或项目名单,通报企业用能权等绿色环境权益配额变化及借款人环境违法等情况;

4.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适时开展改革试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5.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企业取水权管理;定期向省级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送绿色水利项目,通报企业取水权等绿色环境权益配额变化及借款人环境违法等情况;

6.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支持碳普惠有关工作;

7.省林业局负责支持碳普惠、林业碳汇等有关工作;

8.省税务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信息;

9.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体制机制建设,负责对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绿色环境权益融资登记查询服务;

10.湖南银保监局负责在环境权益贷款续贷展期机制、不良贷款容忍度方面给予指导,指导银行机构加快合规构建相关尽调、审贷、风控标准和流程,推动银行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服务。将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纳入重点支持信贷发展类别,增加绿色金融机构发展指标,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情况纳入绿色金融评价,对业务开展良好的试点银行给予正向激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试点银行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纳入融资创新考评范围,对成效明显试点地区在年度真抓实干督察予以适当加分。

(三)加强信用环境及法治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建设协作机制,开展信用工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系统的基础上设置环境权益融资征信系统模块,通过收集企业的温室气体及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各类环境资源消耗、相关环境权益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试点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节能环保和环境违法信息实行更科学的风险定价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加快研究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商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有关司法措施,依法受理,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有关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试点地区各级环境权益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环境权益抵押登记、评估、流转等机制,协调配合试点银行做好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从资金预算保障、加快行政审批及备案、完善服务条件等方面加大对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参与机构的支持力度,并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通报试点地区、试点银行环境抵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服务改革推进情况,并向省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五)加强政策宣传。面向广大融资主体,编制印发宣传、操作手册。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政策,营造良好氛围。